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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不能无限制使用

  新京报:拾得人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没有悬赏的情况下,是否应享有报酬请求权?
  江平:这是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一直争论的问题。有一段时间,专家稿曾经改为“拾得人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世界各国大体都是这么规定的,但有人认为这不符合中国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以现在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有悬赏要求,那么一旦拾得人按照要求返还拾得物,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就必须按照悬赏内容履行;如果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没有悬赏,则拾得人不得要求报酬。但有人把保管费用认为是变相索取报酬,我不认为是这样。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偿还拾得人管理费用,这是绝对合理的。
  王轶:对于悬赏广告,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一是要约说。我认为是一个合同的要约行为,拾得人将物品归还给悬赏人就完成了一个承诺,当然要按照要约中的条件进行支付。如果没有悬赏报酬,那拾得人可以主张必要的保管费用和和有益费用的补充。
  必要费用包括对遗失物进行保管的费用,捡到宠物打了预防针,这属于有益费用,这是一个补偿的问题。这样一个规定是根据中国国情后采取的一个折中的办法。
  目前在德国、日本等国,法律规定都可以按照拾得物的财产价值比例主张报酬(3-20%)。这和我国长期以来传统教育中鼓励拾金不昧是有距离的,因此这次草案没有肯定对无悬赏广告情形下的报酬请求权,是我国一个折中的方案。
  今天是个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人们对同一个价值问题,会得出不同的判断。作为民主的社会,大家找到一个折中点,都比较好接受,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就是在今天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背景下的一个折中。兼顾了不同价值取向者的要求。
  陈华彬:没有悬赏广告,拾得人依然可以索要报酬。从国际惯例看,是遗失物价值的3-20%的报酬请求权。梁慧星版本也是这样规定的。这次草案规定是有漏洞的,不符合国际惯例。
  “物权法定”应该明确规定下来。只要我们是市场经济的国家,个人是有自身的利益的。
  新京报:作为法学教育家,您认为,包括大学生在内的青少年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义利观?
  江平:拾得物不能够占为己有,应该归还本人;如果拾得人不知道本人,应交给遗失物招领机构。法律不保护非法占有的拾得物,也没有占有时效。这是第一个道德要求。第二,如果公民把拾得物交给失物招领机关,而且尽到了精心保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或者权利人应该补偿拾得遗失物者必要费用。好人应该得到好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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