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一个就是如何补偿。现在的写法是“有国家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要合理补偿”。这话也有不准确的地方。什么叫国家规定?北京市政府规定是不是国家规定?一级政府的规定是不是国家规定?国家是一个空的东西,如果政府代表国家,那么在不同的具体事务中,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如果是,地方政府到哪一级可以代表国家?县政府做出的规定是不是国家规定?所以这种说法不准确。
第二,如果国家规定错了怎么办?是不是应该启动国家赔偿?如果政府做的规定错误怎么办?公民能不能起诉?不是说国家规定就一定合理,所以对这种规定我很不以为然。我觉得我们一定要把法律中每个用词的含义明确,必须是由法律或者法规来明确。比如,“合理补偿”应该得到明确:市场经济下,所谓“合理”就是合乎市价。再有,“给予安置”这种话很不准确。我是很不同意民法中使用这样的语言。
王轶:立法机关很难确定什么叫妥善,叫合理补偿,政府也不能,它只能设立一些听证程序来听取民意,只能靠法官来确定和判断。
拆迁补偿标准也应列入司法审查对象
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新京报:怎么理解这里的公共利益?
江平: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是无法列举的,但是可以从反面来说,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决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商业开发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完全可以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区分开来。搞商业开发要用土地房屋,这就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事情,那可以谈判。不能把任何商业开发的利益都叫做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们在社会公共利益上应有更明确的规定,以免被滥用。
王轶:从现行法律上看,公共利益包括三个部分,一个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私人利益,尽管它形式上看是私人利益,但是它牵涉到基本的法律价值,比如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利益、健康利益、自由利益;第三是跟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相联系的私人利益。你不能用违背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去损害私人利益,如果损害了,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和国家利益相似,它只能做一个大致的界定,无法穷尽。要想明确,也要像国家利益一样,通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表决程序来使它类型化和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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