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往往认为,不注意这个问题会不会改变我们国家性质。现实的原因就在于,通常私人财产保护有确定主体,不是随便容易被别人侵犯;但国家财产现在确实是很容易被侵犯的,尤其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国有财产流失,所以人们基于对现实的忧虑,提出这些建议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觉得有些写法还是需要再斟酌。
新京报:您在不同场合谈到要从制度上抑制公权力滥用,前不久您在凤凰卫视的节目中也谈到要警惕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利。前面提到的物权法三议稿有关规定,是不是容易导致国家公权力在物权领域滥用的可能?
江平: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或者侵犯,这是现在的主要危险,我一直这样说。
私权利跟私权利之间的侵犯,当事人到法院去,法院只要能公平解决就好办。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发生冲突也好办,我们现在终究有党的统一领导,有什么纠纷,党的内部系统也许就能解决。最大的问题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这主要涉及到私权利被侵犯的几种途径,现在主要在于征收征用。法律明确规定,对私人财产进行限制和剥夺必须有法律依据。
没收有没收的依据,财产保全扣押有保全和扣押的依据,这些问题还比较好说。难点恰就在于,如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该怎么办?比如城市要建设,国家经济要发展,因此征农民土地,动老百姓房子,这一部分现在矛盾冲突比较大。老百姓并不是因为其自身违法行为导致财产被没收扣押而有意见,而是因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把公民财产给拿走而有意见,所以在这方面看来,从制度上抑制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利是最根本的。
新京报:面对这样一种社会现实,从法律设计上讲,怎样让公权力和私权利在各自轨道上各行其是?
江平:现实社会中,私权利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自由没有绝对,自由有个边界和限度,关键在于确定这个限度和边界在哪里,什么情况下公权力可以介入私权利,什么情况下公权力不能够介入私权利?这个界限要弄清楚。回到我们的话题上来,这个界限也是民法典或者物权法要规定的。物权法规定了征收征用,但现在还是比较简单。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要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关键是要确定公权力介入的限度。
新京报:怎么评价物权法三议稿对此的划界?
江平:第一,“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没有确切解释,往往可以被滥用。世界各国也都规定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但人家是区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商业需要的。现在往往将商业需要也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只要城市发展、城市需要,哪怕搞超市、搞各种娱乐经营场所,也被认为是公共利益。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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