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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不能无限制使用

  新京报:在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方面,物权法三议稿与以往有哪些变化?怎么评价这些变化?
  江平:三议稿增加了关于保护国家财产利益和集体企业利益的内容。我想这有它进步的意义,也可能会造成理解上的分歧。积极的意义无非是我们确实应该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吞或流失,这是绝对必要的。如果国家财产被无故侵犯,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侵犯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当然不好。
  但也不要理解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就优先于或者高于私人利益,或者它们是不同样、不平等的。
  新京报:私法传统悠久的国家怎么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
  江平:西方国家没有所谓集体所有这个概念,这是中国所特有的,但财产本身分为私人所有和国家所有,这是各国都有的。但在法律中区别保护,这可能是中国特有的。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没有对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进行区别保护。但也要看到,不少国家和地区专门立法保护国有财产,比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专门的国有财产法。
  新京报:对国有资产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是基于什么考虑?
  江平:因为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有个很大的不同:私人财产的归属和支配很明确,国家财产权属比较明确,但支配问题比较复杂。首先,谁有权代表国家来行使权利?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东西,权利由国会来行使?政府来行使?
  还是由政府某个部门(如财政部)来行使?所以专门立法保护国有资产是可以的。许多国家也是采取了这个办法。
  行政、刑事责任入法有待商榷
  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物权法草案在这方面做了不小的尝试: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京报:在民事法律中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该怎么看待?
  江平:三议稿规定的这些内容,是值得商榷的。这些内容不是民法应该规定的,世界各国也没有一个在民法典里规定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制定国有资产法,有些问题可以在国有资产法里规定,所以我不赞成把刑事责任也写进民法典。同理,将行政手段写进物权法也容易产生副作用,物权法不应该突出这种色彩,以免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不同于私人财产,应有特殊保护这样的印象。
  新京报:物权法三议稿为什么规定国家财产的有关内容以及行政和刑事责任条款?
  江平: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的原因。意识形态的原因恐怕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国家财产、全民财产和集体财产以及公有制,似乎公有制决定了国家财产要高于私人财产,公有制是经济基础,宪法里边都有这些类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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