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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不能无限制使用

国家利益不能无限制使用


江 平、王 轶、陈华彬等


【全文】
   就物权法三审草案,著名法学家江平等接受了新京报的采访,访谈围绕国家财产的保护、野蛮拆迁、拾遗物补偿金争议、业主维权,以及未来民法典的起草等热点话题展开。
  人物介绍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
  王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陈华彬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教授、法学博士、《物权法》起草者
 保护国家财产入法不等于轻视私产
  物权属于私域范畴,它天生与公共领域刻意保持一定的距离。然而,时代变迁使得这种距离也在缩短。这次新的物权法草案强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就体现了这一点。
  新京报:国家财产所有权是否属于物权法保护的对象?
  江平: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动产和不动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财产,如果涉及到国家财产,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财产也就是国家利益。物权法要对财产进行平等保护,既保护私人财产,也保护国家财产;不能只强调一方面。过去强调保护国家财产就是保护国家利益,这不对。但现在也不能够只强调保护私人财产利益。在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国家利益有一定道理。
  王轶:物权首先是所有权,那么国家所有权是不是就是国家利益这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如果强调说国家所有权就是国家利益,保护国家所有权就是保护国家利益,那就意味着我们要对国家所有权设置跟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不同的保护规则,这个是违反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是违反物权法对于所有物权一起保护这样一个精神。
  新京报:既然如此,在物权法领域,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又是什么关系?
  江平:不能笼统地、无限制地使用国家利益,把国家利益跟私人财产、私人利益相对立,讲国家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不对。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私人财产,而不是说当“国家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征收私人财产。这个用词很重要,因为国家利益有时并不明确,所以还是避免使用“国家利益需要的时候征收私人财产”这样的说法。
  王轶:我们今天所有的国家利益应该作一个严格的限定: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这种国家利益当它在和一个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处于冲突时,可以把私人利益放在靠后的位置甚至放弃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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