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立法游说”是最高级的维权

  在政治学中,这些活动被叫做“立法游说”,也叫院外活动(Lobbying)。最早,英国的商人们就在议会的走廊(Lobby)里抓紧时间劝说议员,“游说”由此而得名。中国人对这种游说似乎有理由反感,因为鸦片战争就是一些英商成功游说的结果。经过他们的苦口婆心,赞成对清开战的议员比反对者多出了仅仅3票。
  但在上述那种观念背景下,个别利益集团主动影响立法、操纵规则的企图,就具有了道德上被怀疑、被否定的可能。甚至在学术界,很多人也对西方国家各种利益集团对立法强大的影响力持批判态度。如一位著名的美国研究专家说,这种经济利益的介入导致了美国国会立法的“私有化”倾向。甚至有人直接将这种倾向称之为“立法腐败”。
  但这种观点也经不起推敲,因为它默认了两个假前提,第一,它像鸵鸟一样否定社会是由不同的、甚至针锋相对的利益群体构成的。它假装劳资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或者地域之间、卖石灰的和卖面粉的之间、以及采用不同DVD技术标准的企业之间,全都没有利益冲突。第二,它相信政府或立法机构有能力把握和遵循一个抽象的“共同利益”,并预设政府本身是一个超利益的集团。
  其实两百年前,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就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对社会的利益之争作出了天才的阐述。不让不同的利益发生声音?绝不可能。让所有的人消除利益冲突?绝不可能。依赖一个公正超然的立法者?绝不可能。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宪法体系的制衡,去容纳和管理多元的利益。正如一份合同是谈判出来的,一项法律也应该是辩论和游说出来的。
  如果用政治上的左右概念来评估,很多人会以为容许利益集团的立法游说是代表大企业利益的右翼思路,这也是一种误解。因为任何社会最强势的利益集团,都从来不缺少影响制度的手段。社会上曾流传一句话,叫做“想送礼都找不到门”。这话的意思是如果可以公开游说,最弱势的群体也有机会。如果只能黑箱操作,那弱势群体就连百分之一的机会都没有了。
  因此在资本主义的右翼保守时期,人们对立法游说恰恰都是否定的。美国最初接连三个总统,都对利益集团对政治带来的分化深恶痛绝。几乎只有麦迪逊一人这样说,“我不相信天使,只相信三个魔鬼之间缔结的合同”。1877年,佐治亚州甚至在它的宪法中明确规定“游说是一种犯罪行为”。只是后来因违背联邦宪法而作废了。在欧洲,直到19世纪末利益集团主动谋求立法利益的做法才开始被逐步接受。直到20世纪30年代末,英美等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左翼劳工运动,这时麦迪逊的观点才真正被认同。“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s),又称院外集团或压力集团。不再被人们看作对民主程序的颠覆和冲击,而被认为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缓冲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