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政府拥有教育权力的制度下,教科书的问题可能更严重。但直到去年9月12日,中国才出现了第一例针对教科书内容的
宪法诉讼。福建的律师丘建东先生向成都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他在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习期间,该院的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178页关于“宗教在本质上是麻醉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的陈述,对他的宗教信仰自由构成了伤害。他认为四川大学这一选编教材的论断,违反了
宪法第
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他要求四川大学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并对教科书内容进行书面更正。
9月28日,法院裁定此诉求不在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内,因此不予受理。丘建东不服提出上诉,由曾经代理“乙肝歧视案”、“身高歧视案”等多起
宪法案例的宪法学教授周伟先生担任代理人。2004年底,二审维持原裁定。丘建东转而寻求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也未获受理。中国的教科书诉讼第一案由此以失败告终。
我们从此案涉及的教科书问题,会发现教育领域最根本的两种法律冲突。其一是
宪法24条与
宪法36条之间的直接冲突。24条不但赋予政府了教育权力,甚至直接规定了具体的观念标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这一
宪法条款并在后来的各种教育立法中得到延伸和重申。如《
教育法》第
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如果政府拥有按照这一观念标准推行教育的
宪法职能,那就会直接剥夺和否定一切受教育者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这两个
宪法条款显然是不可并存的。但它们却奇怪的同时出现在
宪法中,丘建东先生以
宪法36条为依据,假设他的诉讼被受理,教育部门也完全可以
宪法24条为依据进行抗辩。而且这个依据在表述上更具体更直接,所以这个官司还是赢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