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规范社区矫正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试点地区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两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部(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相关部门成立了部际联系会议制度。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现,单靠几个部门文件和松散的会议制度远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是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主要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来进行,也需要派出所等相关机构给予有力配合。但我国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建制不全,人员不齐,办公条件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第四是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不够。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应当与监狱罪犯有所不同;社区服刑人员在犯罪类别、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治上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研究和总结,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科学的教育管理和矫正模式。
记者:为推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协有什么建议吗?
罗豪才: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社区矫正是公共治理的重要方面,在我国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在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过程中,首先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势在必行。在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尚处在犯罪高发期,单纯依靠劳改机关改造罪犯的举措,既不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符合当今世界司法文明的发展趋势。要正确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其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在矫正”,把切实提高矫正质量、增进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应当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通过修改
刑法或者专门立法,明确规定矫正机关权责、程序、监督、公共参与等事宜,明确规定矫正的方式、方法以及服务社区的要求,为社区矫正全面推行奠定法律基础。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相关机构和保障体系。要从完善国家刑罚执行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重视司法所等相关机构的建设,使基层政法机构能够更好地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需要。同时要看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涉及多项法律、多个部门、多门学科,需要探索建立强有力的保障体系。建议国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他们在生活、医疗、保险、就业等方面享受应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