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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属性

   三、WTO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 (Judicial Review System in Trade Remedies Under the WTO regime)
  结合以上论述,WTO 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是指WTO成员方的法定司法审查机关〔8〕按照WTO法的要求〔9〕,为了监督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应相对人的申请而对有关行政组织所实施的国际贸易救济行为的合法性(部分行为也包括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并裁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贸易救济措施的利害关系人;被告,采取贸易救济行政措施的进口国当局;审查机关,接受原告起诉的机构。因各国宪政体制不同,WTO体制下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与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严格说来这二者并不等同,相对于前者而言,后者的意义要广泛一些,它不仅包括WTO成员方的,也包括尚未成为WTO协定成员方、但国内却也建立起了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事实上,二者之间的不同还表现在,就WTO各成员方而言,在国内建立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乃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但对于非成员方,却并无该项要求。
   四、 WTO体制下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属性
   事物的基本属性是其内在的、固有的、稳定的、区别于他事物的主要特质及其在一定环境中的外化。在WTO的制度环境中,通过把WTO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与WTO的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以及成员方非因WTO而设制的司法审查制度等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初步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认识WTO体制下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属性。
  (一)国际层面:WTO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是在国际政治经济的作用下,国际贸易争端的国内〔10〕法律解决方式和诉讼解决方式。
  WTO 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是国际贸易争端的法律解决,不是政治解决;是国际贸易争端的诉讼解决,不是非诉讼方式解决;是国际贸易争端的国内层面(demestic level)或超国家层面(Super national level例欧盟,)的诉讼解决,不是国际层面(international level)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层面的争端解决;是在WTO法律约束下的国际贸易争端的国内解决,不是纯国内法问题;它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不局限于法律问题,其司法审查的影响因素与判决效力,与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密不可分〔11〕。
  就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好,WTO 成员方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也罢,实质上都是世贸组织为确保《WTO协定》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能在各成员方领土范围内得到尽可能的执行和遵守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机制,或者说,都是世贸组织为国际贸易主体权益的救济而准备的一种有效途径,所不同者,主要是一个设在世贸组织(国际)层面,而一个却设在成员方(国内)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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