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属性
袁勇
【摘要】WTO 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是指WTO成员方的法定司法审查机关按照WTO法的要求,为了监督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应相对人的申请而对有关行政组织所实施的国际贸易救济行为的合法性(部分行为也包括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并裁决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基本属性表现在:(一)国际层面:WTO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是在国际政治经济的作用下,国际贸易争端在国内法律解决方式和诉讼解决方式。(二)国内层面:WTO 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具有独特的要素。(三)国际国内串联层面:WTO 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是能串通国内国际层面,联系国内法和国际法,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关方权益的制度。
【关键词】WTO体制,争端解决,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基本属性
【全文】
世界贸易组织(Wor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要求在成员方在其关税领土内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必须以行政诉讼为主的司法审查制度为基础,不断完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这对于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保护相关方的权益,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WTO 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问题,浩博广大,极其复杂。涉及贸易救济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制度框架、受案范围、管辖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标准、法律适用、判决效力等方面〔1〕。本文重点尝试运用国际法与行政法结合的方法,探讨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属性,把握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的本体。
一、贸易救济(Trade Remedies)制度
救济(REMEDY,有时称救助)在这里是指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一种法律实施的方法,是指根据法律来预防或纠正错误的行为,以实现法律的价值,如秩序、公平、公正和效益等。可分为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前者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2〕。如贸易救济是行政救济,对贸易救济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司法救济。
贸易救济,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生成的概念。通论认为狭义的贸易救济是指“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本文进一步从国际法与行政法结合的角度指出:贸易救济是指在产品倾销(Dumping)、补贴(Subsidy)和过激增长等给国内产业带来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国际贸易管理机关为了维护贸易公平,保护国内产业,依法启用的反倾销(Anti—dumping)、反补贴(Countervailing)与保障措施(Safeguards)等行政措施。其宗旨是救济不公平贸易或进口过激增长中受损方的权益。前已述及,反倾销 (Anti—dumping)、反补贴(Countervailing)与保障措施(Safeguards)等贸易救济措施是一种行政救济,而对该贸易救济行政措施的司法审查,则是司法救济。它们都是运用公共权力保护私权益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