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经济法是用来解决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问题的现代法。如何实现现代化,是经济法学等各类关注发展的学科都要研究的。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发挥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如何通过有效调制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如何协调经济、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都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及其实践。事实上,一国一定时期的发展观及各类发展战略和举措,都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化的安排来体现。从对现代社会丰富而复杂的问题的解决来看,经济法是非常重要的旨在解决发展问题的法。
现代化问题是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等都要关注的[9],但“发展法学”不仅要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问题,也要关注发达国家的问题,以及两类国家的协调问题。其实,各国都在发展,在发展过程中都有各自的问题,都可能会出现经济周期,而经济法恰恰在反周期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经济法中的相关制度的周期变易,恰恰与经济周期、社会周期、政治周期等有一定的关联性[10]。其基于经济发展需要而在“熨平”经济周期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替代的。
五、经济法学、“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
如前所述,法律和法学正在发生变化,传统的对法律和法学的狭隘理解,无益于法学的发展。法学要发展,也必须有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必须紧密地结合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际,使法学能够更好地反映制度发展变化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为此,必须转变传统的法学观念,对整个法学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造,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要对法学体系进行改造或重构,就必须关注一些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直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要对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的发展进行协调,结合现实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效地配置相关资源,这对于法学的整体发展,尤为重要。
在对法学体系进行重构的过程中,基于对整个法学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应当加强对经济法学等“发展法学”的研究,由此不仅会带来整个法学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的转换,而且还会带来从具体理论到具体制度的一系列创新。例如,以往的传统法研究关注的是特定时空中的特定人事,对于宏观上的发展问题往往关注不够,而以经济法等为代表的“发展法学”的研究,则是以发展为核心,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为目标;它不只关注哈耶克所说的“司法法律”(judicial laws)[11],而且也重视“非司法性法律”。“发展法学”与传统部门法理论的迥异之处尤其在于:它关注更为宏观层面的、涉及到更多不特定主体的动态发展问题;它在时间期限上跨度更大,在空间上小至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大至若干个国家的组合,乃至全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发展法学”研究已经超越了过去按照部门法理论划分的相关学科,甚至也可以超越国内经济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的划分等,从而形成跨越其上的高层学科。
又如,以往的民法等一些传统法,强调的是“无差异性”,并以此作为法律平等适用的基础。但在现实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主体到客体,从职权+权利到职责+义务,都差别甚巨,甚至在法律实施的具体时空维度上,也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因此,从发展的角度,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结合以及实质正义的角度出发,必须强调差异性。在现代法领域,受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等公共政策的影响巨大[12],并且,“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因而“发展法学”更要关注差别性,关注各类综合性因素,强调实质公平,而非仅是实然法律的机械适用。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经济、社会的动态运行过程中不断生成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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