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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

  从经济法的价值论来看,经济法所追求的效率、公平、秩序等价值,都同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直接相关。同时,经济法宗旨中包括的经济宗旨和社会宗旨,直接关系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7],体现的是科学的发展观。可见,从整个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到具的宗旨体现,都离不开一定的发展观。 
  从经济法的规范论来看,从主体的行为,到主体的权义结构及其责任等各类制度,都与一定的发展观有关,并且,发展观还会体现在许多具体制度之中,如预算制度、国债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等。由于经济法的调整要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因而上述各类制度会涉及到如何发展的问题,如反周期问题、制度的周期变易问题、总体的计划协调及其规则确立问题等等。其实,在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中,无论是财税制度、金融制度还是计划制度,也无论是竞争制度还是消费者保护制度,都是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设计和考虑的,因而在各种制度中所体现的发展观,也会体现在相关的规范论研究之中。 
  从经济法的运行论来看,整个经济法系统的运行,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从经济法的立法阶段开始,就要大量地融入有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内容。事实上,许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的制度改革,都需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体现出来。例如,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预算制度的改革、国库收付制度的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税收制度的改革、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产业法律制度的改革等等,莫不如此。上述旨在推进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其制定和变革过程中,自然要体现立法者对于发展问题的理解,从而会直接渗透和显现一定的发展观。通常,国家应发展哪些领域,应重点支持哪些领域,应向哪些领域倾斜,应限制哪些领域的扩张,应当如何对各个方面的发展进行调控等,都会体现为相关的经济立法,在此基础上,国家再通过执法等环节,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以上仅是发展观体现于经济法理论中的非常简要的说明。由于发展观在经济法理论的各个部分都会有很多显现,并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理论之中,因而其具体体现难以一一枚举。尽管如此,还应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理论中有一系列二元结构,其中也体现着对于发展观的认识。例如,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方面,就存在着城乡、东西、内外等一系列“二元结构”,它们体现了经济法的调整所需要面对的矛盾,构成了经济法理论展开的具体框架,也是国家提出“五个统筹”的发展观的重要前提[8]。从总体上说,经济和社会发展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系统,当然应 
  当注意协调统筹。强调对各类二元结构进行“统筹”、“兼顾”,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理论中长期蕴涵的一种发展观,这也是经济法学界的一种理论贡献。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并非只须重视效率和经济增长,同时也应当关注经济发展,以及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协调。上述认识体现了系统论的发展观。与此相一致,在经济法制系统或经济法理论系统中,都应当关注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及其与其他各个系统之间的协调,这对于一个开放系统的持续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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