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时空维度来看,传统部门法所关注的都是具体时空中的特定人与事,所关注的是局部问题或局部纠纷的解决、局部矛盾的化解,侧重于微观层面问题的个体化解决,但对整体问题的解决却力所不及。传统的法学,更加关注特定时点、具体地域上的主体生存问题,而强调发展的现代法和“发展法学”,则更为关注在广阔的时空维度上的众生发展问题。生存是基础,但还必须有更高层次的发展。随着关注问题的变化,法的目标、结构、功能等也都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变化还在持续。
因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已经发生变化,法律正在发生变化。尽管这种变化甚至连一些法律人也并未察觉,但却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上述变化所导致的直接结果,不仅是法律体系的更新,而且也带来了整个法学地图的重绘。
无论是法律的发展还是法学的发展,主要都是通过问题带动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于许多新兴的“复杂性问题”,需要新兴的现代法理论来作出相应的解释。由于这种解释同传统法学理论有诸多不尽一致之处,因而如何解释,如何透视,需要加强方法论的研究[6]。如果说,对于局部的、静态的问题,传统部门法比较有解释力和决断力的话,而对于整体性的、动态发展的问题,其解释力则较为欠缺。例如,经济法就是基于一系列“非均衡的二元结构”,而在现实差异性的基础上,解决整体上的一般均衡问题,解决发展中的不均衡问题,以确保实质上的平等与公平的。
可见,在不同类型的法学理论中,对于发展问题的关注以及对发展观的体现亦有所不同。从总体上说,传统法理论对于发展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弱,因而其中也很少体现发展观的问题,而现代法理论则对于发展问题高度重视,并且受国家、民族乃至研究者个体的发展观的影响都很大。在宏观上作出上述的大略区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发展观对于“发展法学”的影响,有助于更好地分析发展观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也有助于解析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式,以及整体上的经济法理论和“发展法学”对于整个法学发展的推动。
四、发展观在经济法理论中的具体显现
在“发展法学”中,经济法理论已经从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由于经济法在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特殊功用,因而发展观不仅会体现在具体的经济法制度的形成过程中,也会显现于经济法理论中的发生论、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各个领域。
从经济法的发生论来看,经济法为什么会产生?产生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是什么?这是人们都很关注的问题。在许多人看来,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高度细密的社会化分工,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产生了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必要性,但如何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又相伴而生。“两个失灵”的问题需要由新兴的经济法去解决,以弥补传统法调整的不足。由此可见,经济法的产生,离不开经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最主要的动因,还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解决经济发展产生的新问题的需要。此外,如何通过法律的调整去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等许多涉及发展观的问题,也会体现在发展论的研究之中。
从经济法的本体论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而在调整两类关系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发展观的影响。此外,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其形成和发展也离不开一定的发展观。无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无论是相关的关系调整还是法制建设,都会强烈地受到发展观的支配。另外,从经济法的特征来看,其突出的经济性的存在,同经济法对经济规律的遵从,以及对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的体现以及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等直接相关。无论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还是作为具体政策工具的经济杠杆的法律化,都会受到立法者的发展观的影响。因此,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也与发展观直接相关。与此相对应,经济法的规制性特征,由于涉及到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自然要涉及到对不同对象的发展选择和手段上的宽猛取舍,因而也要体现一定的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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