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观对“发展法学”的影响
对于“发展法学”,尚未见到有相关定义,盖而言之,它是以发展问题为研究对象,以促进发展为目标的法学分支学科。较为狭义的“发展法学”,主要侧重于研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较为广义的“发展法学”,则还要研究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等。虽然“发展法学”的研究范围尚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但由于世界各国的核心目标一般都是经济发展,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社会发展,因此,“发展法学”的核心,也主要是侧重于研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从经济法学等学科的发展,以及推动发展的主体来看,“发展法学”在狭义上是以国家推动的发展为基本内容和研究对象的;在广义上,其研究对象还可以包括其他主体(如第三部门)推动的发展或者相关主体(如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但从狭义上限缩,从宏观、长远角度来研究发展问题,对于“发展法学”的现时研究更为重要。
“发展法学”与发展观直接相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必须有自己的发展观。如果对发展的问题认识不清或重视不够,国家和民族就不可能有很大的发展。在发展观不清晰、不正确、不科学的情况下,就会存在许多问题,也不可能形成一套促进发展的合理制度。
在一些特殊的历史时段,我国对于发展问题也并不重视。在那些片面强调政治的时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自然会受到忽视;在制度建设上对发展问题就不可能很重视。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如果人们普遍漠视或者忽视发展问题,相关的制度建设就会受到直接影响,在法学研究中对发展问题也自然会关注较少,从而很难形成重要的“发展法学”。
类似的问题在其他国家的历史上也都存在。在各国以往的法律中,主要关注的是最基本的一些人身权和财产权问题[4],是生存问题。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才逐渐关注发展问题,并认为发展权同样也是重要的人权(《发展权宣言》就是典型例证)。同时,对于一国而言,人们也日渐认识到发展的重要性:没有发展,就没有出路,在国际竞争中就会落伍。因此,许多后发国家,许多过去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都已纷纷奋起,在国际舞台上主张自己的发展权,要求建立真正平等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在国际层面的经济法的制定上发出自己的声音。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开始倡行开放政策,通过各种手段(如税收竞争)去吸引外资,去促进本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国在追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发展观,而由于这些发展观的侧重点不同,就会对相关法律制度和“发展法学”的确立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
事实上,各个国家在其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发展观。从纵向上看,各国一般都是由不重视发展向重视发展转变;从横向上看,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往往有更好的、更为科学的发展观。相对而言,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可以对不同的发展观进行比较,并大体上可以分为好的发展观与坏的发展观、科学的发展观与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发展观与错误的发展观、先进的发展观与落后的发展观,等等。事实上正是发展观的不同,以及在发展实践上的差别,才产生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发展水平上的差别。因此,确立一个什么样的发展观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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