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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

“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


张守文


【摘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发展观,该发展观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中都要有所体现,以促进新兴的“发展法学”的形成;发展观在传统法和现代法理论中会有不同的显现,在“发展法学”中的经济法学领域则体现得尤为突出;对“发展法学”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推动整个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发展观 发展法学 经济法学 法学发展
【全文】
  一、引 论 
  “发展才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这些耳熟能详的命题,都强调了发展的重要性。从不同的层次上看,发展既是目标,也是手段。由于人类所面临的各类问题的产生与解决往往都与发展直接相关,因而经济与社会发展历来备受重视,并在相关的研究领域形成了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和发展政治学等学科。[1] 
  然而,既往的法学研究,对于发展问题却大多缺乏关注即使是法学的学科分类,也基本上是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尤其调整对象标准)做出的。而对于法律调整目标等标准则较为忽视。事实上,如果从法律调整所要解决的问题来看就像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领域可以有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和发展政治学一样,在法学领域,也可以有“发展法学”。 
  在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等问题时,本人曾不揣浅陋,提出应当加强“发展法学”的研究[2],意在激活相关的法学研究,使其可以围绕如何促进发展来展开。事实上,传统的法学学科往往更多地关注微观的权义配置和定纷止争,但对于宏观上的长远发展则关注不够。而现代法学学科则往往更关注如何通过法律的调整去促进发展,关注经济与社会的未来走向。从对发展的关注,或者从法律调整的重要目标来看,现代法学学科在一定意义上大都可以归属于发展法学。在目前已有的部门法学中,经济法学和社会法学的研究涉及发展问题较多,并以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为主要目标,因此,经济法学和社会法学大体上可以归入到“发展法学”之中。[3]  
  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发展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所作出的一种学科划分,而“发展法学”则不是,因此,它同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并非同一层面。其实,在部门法标准之外,还可以有其他不同层面的、不同类型的学科划分标准。因为学术上的划分,仅仅是为了完成一定的研究任务,没有必要把它永久固定化。在经济法学之上,从更高的层面,对发展法学问题做进一步研究,更有利于增进对经济法的理解,也更有利于推进经济法的研究。 
  考虑到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经济法学可以视为“发展法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拟以发展观对经济法学等“发展法学”的影响及其在法学理论中的体现为线索,来揭示经济法学乃至整个“发展法学”对于法学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本文试图说明,发展观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制度建设,从而对“发展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有直接影响;这种影响会体现在经济法理论之中,从而使发展观得以在经济法理论中渗透或显现。其中,正确的、先进的、科学的发展观,对于相关的制度建设和法学发展,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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