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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的不足

浅谈《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的不足


付晓畅


【关键词】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 法律应用
【全文】
  浅谈《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的不足
  付晓畅
  近年来,利用毒鼠强投毒的案件呈现多发态势,有的造成群体性中毒伤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2003年7月18日,农业部、公安部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通告》。为配合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200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应地,从该《解释》施行之日起,凡是此类案件就应当严格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执行。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界限,对于各地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较为积极而重要的意义。然而这种为了配合、满足国家对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急功近利地制订司法解释,而不是以现实的审判工作需要为出发点的做法,难免会使司法解释脱离审判实际而一些漏洞。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我认为该《解释》亦有让人思考之处。
  一、《解释》对禁用剧毒化学品的列举范围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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