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判监督权的行使。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活动中,应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在庭后提出检察建议。对法院作出的裁判,检察机关应进行全面审查,不仅要审查刑事部分,而且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内容,对符合刑事或民事抗诉条件的,应一并或单独提出抗诉。但不能单就不服民事裁判部分提出上诉,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虽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但检察机关本身和裁判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是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起诉的,因此不宜通过上诉来表达对裁判的意见,而通过抗诉则更符合其地位和性质。
(七)裁判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生效后,检察机关应督促受害单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没有受害单位或受害单位不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法院移送执行①。对故意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不申请执行的受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主管人员,检察机关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纪行政处分的检察建议。
在执行的方式上,可采取灵活方式,如上述四川古蔺县检察院提起的失火案,就是以判决被告人补种树苗的方式执行,即在被告人确实无力执行的情况下,可用劳力或其它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补偿,这既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和刑罚经济原则,又兼顾了惩罚犯罪和保护权利。②至于没有受害单位,由谁来承受执行所得权益的问题,本文建议可以此资金捐赠给慈善机构设立公益基金,用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体现公益诉讼为公益的目的。
此外,本文还主张,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案件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难度大,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宜适用简易审理程序。
【参考文献】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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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张智辉、杨诚主编:《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4、曾镒筠、韩支平、谢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04年第4期;
5、肖建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的内在冲突与协调》,《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6、刘金友主编:《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展望出版社199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