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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困惑及解决

  (四)提起的阶段、部门、程序和方式。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应确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为宜。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在审查移送起诉案件过程中①,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已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首先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受理案件3日内告知被害单位及其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单位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的,可以由其自行向法院提起,也可将其书面民事诉状随同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审理。
  其次应设立一个督促程序,对受害单位经告知后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因关停并转而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部门应将有关涉及民事诉讼部分材料移交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这样既可解决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手不够和对民事经济法律法规不熟、诉讼业务不精的问题,又可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供案源。民行部门受案后应指定承办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如认为受害单位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受害单位提起诉讼。对经督促未提起的,民行部门应将该情况记录在案并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及时制作附带民事诉讼意见书移送公诉部门。
  最后,公诉部门将起诉书连同附带民事诉讼意见书一并移送法院审理。庭审中,民行部门承办人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出庭负责参与民事诉讼的审理,参加举证、质证和论辩等诉讼活动。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制订相应工作规则对刑检部门和民行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并规定相应责任后果,对涉及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案件应提起而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徇私枉法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应对其进行错案责任追究和给予相应办案纪律处分。对此,北京崇文区检察院民行检察处与公诉部门制订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共同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规则(试行)》,就提供了有益借鉴。
  (五)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检察机关理应就被告人犯罪行为与受害单位物质损失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受害单位损失数额、主张赔付数额等承担证明责任。但对于由环境污染等特殊侵权诉讼,则实行证明责任倒置。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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