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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债权凭证

  2、影响执行中止制度重塑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执行中止方便快捷而债权凭证却百弊无一利,但各级法院均置执行中止不用而另起炉灶,这就让人深思:法院有部门利益还是法官素质差,答案都是否定的。法官经过多年来的政治和业务培训,整体素质已相对较高;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本身就不含有任何经济利益,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广大群众、法官甚至法院领导都有这样一种思想:案件到法院后,法院应全额执行,否则执行员要么“无能”,要么“腐败”。“中止执行裁定书”成了“执行不力”、“法律、白条”的标志,这种观念是极其错误的。执行中止不是法官“无能”、“腐败”的标志,而是客观反映了社会的发展规律,它实质是商业风险、诉讼风险在执行中的具体反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相对有限,特别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在当前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商业风险大量存在,这就决定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的不同,这个履行能力不因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改变而改变。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执行案件不可能全额执行到位。诉讼也有风险,法院不可能查清被执行人的全部客观真实情况,因各种原因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或规避债务,有关单位也可能找出各种原因不协助法院的执行,法院也可能因自身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无法查清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债权、债务情况。要求法院做到案件执行结果与被执行人的客观真实情况相一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要树立部分案件不能执行是正常社会规律的法律意识,是极其重要的。债权凭证虽然反映了停止执行必然性的社会规律,但它却割裂了法律的内在联系,而执行中止才是这种风险在法律上的最佳体现。法院应理直气壮地坚持执行中止制度,凡符合法律不能执行的,就坚决中止执行,而非回避问题、躲躲闪闪、做着实质停止执行而拒不承认执行不能的客观现实。
  第二,执行中止曾一度被滥用。按照民诉法规定只有出现了程序上的阻却或实体上暂无财产执行的原因,案件才可中止执行。但是由于传统上考核法院与法官的标准是案件数和结案率,法院与法官不能不追求结案数。但由于执行中止曾一度被统计为结案数,由此当案件未能全部执结又不符合执行中止条件时,以中止执行来结案成了法官及法院无奈的选择,一大批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案件被中止执行,所以广大群众对执行中止极其痛恨也就不难想象。但是执行中止被滥用不能成为否认执行中止优越性的理由,因为权利被滥用属执法环境范畴,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好的法制环境,其效力都会大打折扣。法官不因另辟奚径,而是要加强司法监督,对不符合中止条件而中止执行的的案件按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同时改变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和衡量标准。应该指出的是执行中止虽具有优越性,但它并非能够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及时实现,而是说它是对客观现状的真实评价,该评价不会侵害权利人本该享有权利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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