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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债权凭证

质疑债权凭证


李民


【关键词】债权凭证
【全文】
  
 2001年3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各地的不同做法,颁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我国第一个也是较为规范的债权凭证制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转发了该规定。全国许多法院都积极效仿实施,债权凭证成了执行改革中的一个亮点。但笔者通过实践、总结,发现债权凭证弊端繁多。本文拟通过对债权凭证的界定、弊端及社会效果的分析,提出恢复执行中止、取消债权凭证的主张,以求教于大方。
   一、债权凭证简介
  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债权凭证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权执行案件不能发放债权凭证。
  2、发放期限不同。执行中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 
  3、发放条件不同,债权凭证原则上须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而执行中止法院可依职权发放。
  4、结果不同。债权凭证发放后案件终结执行,原判决效力被废止。债权人的权利以债权凭证上登记的内容为准。而案件中止执行后,实体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仍依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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