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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价值困境及改革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一个结论,政府在规章层面上做到了应有的公正,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实现公正,同时政府在做法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限制是不合适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现在诸如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遣送或者划定禁止乞讨区域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辅以其他手段以确保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能够做到合法、公正、有效。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认真贯彻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原则之一便是要求行政主体做到依法行政。在具体实践中,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该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是政府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个体现,这一行政行为自然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既然国家和各个地方都有相关的法规或者规章,而且这些规章自身基本符合法治精神,那么行政主体在具体管理中便应该遵守这些规定,而不能做出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行为——例如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应该遵守依法行政原则,也应该坚持行政便民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目前,各地限制流浪乞讨人员实际上使用的是一种“潜规则”——即以救助管理为名而实际上限制流浪乞讨人员。这种潜规则的使用尽管是部分的,不足以影响目前治理工作整体的良好状况,但也对各地规章或者立法宗旨构成了现实性的威胁。这种潜规则的使用,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应该引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的重视。在治理流浪乞讨人员时,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认真贯彻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自愿、合理、便民的一些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各地的规章落到实处,真正起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
  2、司法权力应该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正如前文所言,地方规章整体上体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的立法宗旨,而在实际执行中部分发生了歧变。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行政机关应该对此类行为加强监督,而且司法机关应该在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具体做法可以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司法权力对地方规章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宗旨或者规定的享有审查的权力。(2)对行政主体的侵犯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权力为此类人员提供司法救济应以必要为限,而不得违反司法权力自身消极性的特点——即司法部门不能主动干涉或者引导有关人员对行政机关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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