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重视和保障人权以及自由的法治国家里,任何公民都享有其所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限于法律规定,而且部分来自道德范畴。法治国家的精神使人民有理由相信,任何限制公民权利的规定都有可能违背法律。政府在制定规则时可以基于其自身判断确定那些权利应该受法律保护,那些权利应该被法律限制。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该遵守两个基本原则:(1)、只有社会其他成员的个人权利才是与公民享有的权利足以对抗的权利。(2)、只有将要发生的普遍公共利益,而不是可能发生的普遍公共利益才是阻却公民权利的充分理由。【5】因此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进项限制必须至少具备两个理由:(1)流浪乞讨的行为已经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或者构成威胁;(2)流浪乞讨人员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是普遍公共利益。事实上,至今政府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行为已经对公民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自由造成侵害。在现实生活中,施舍者基于同情而施舍的财产显然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不是对其财产权益的侵犯,而公民在公共场合、主要街道依然享有自由行走,自由购物、休闲的权利,而并非因乞讨者的乞讨而构成了限制。当然对于乞讨中的非法讨要、抢夺、偷窃等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自然应该坚决打击。这也体现了各地政府制定法规时的合理性。
那么能否以流浪乞讨行为中存在诸如非法讨要、抢夺、偷窃、欺骗等非法行为便禁止所有的乞讨行为呢?答案显然是不能,因为假如按照这种逻辑那么社会上的几乎所有行为都应该被禁止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某种行为中的部分违法因素并不足以影响到整体行为的效力,除非这种非法的比例已经达到足以颠覆整体行为合法性的地步。自然我们也不能因为流浪乞讨中的部分非法因素而应然的推断这一行为整体非法。目前政府划定禁止乞讨区域的理由主要是此类行为有碍城市形象,影响社会治安,或者是违法乞讨行为屡禁不绝(可以参见各地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根据)。但这种理由只是一种推断或者说是一种猜测,而不是具体的实证分析。也就是说还是可能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将要发生的事情。在政府不能充分论证流浪乞讨行为的危害性之前,流浪乞讨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还处于未知状态,我们自然没有理由去推崇流浪乞讨这种行为,但同时也没有理由宣布这种行为为非法而予以禁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断然的认为流浪乞讨行为为禁止行为至少缺乏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
3、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进行限制存在着道义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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