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国家我可以自由行走”不仅是一种话语上的宣昭,也是公民认可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一部统一的
宪法的行动体现,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政府所应为的最起码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便地方为了实现这种权利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这种代价如果是为了国家的统一,
宪法的统一,那么这种付出无论多少都是合理的。
(2)、救助管理实施过程中划定禁讨区的行为其正当性有待商榷。
从各地的规章来看,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划定禁止乞讨区域的文字规定。【4】但在实践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行为上或者区域上的限制却相当普遍。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1、禁止乞讨区域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进行限制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违背,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
《
宪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是从行为上对流浪乞讨人员限制是对公民这一
宪法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行使
宪法赋予权利的一种阻却。因为流浪乞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老年或者残疾、以及没有劳动能力的儿童,对其进行限制自然构成对
宪法的违背。《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划定禁讨区,或者限制乞讨行为明显与该条鼓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立法精神不符,而且也实际上妨碍了他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利。第三、由于行政行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也就是任何一种行政行为必须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使才能具有合法的效力。既然各地在制订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时没有规定划定禁讨区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一概禁止,那么行政主体所做的限制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而自然无效,而其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权利的侵犯因无效也构成了违法。
2、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进行限制存在着法理上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