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管理中将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回原籍实际上是阻止流浪乞讨人员迁徙自由的行为,这一行为的正当性有待商榷。
现行《救助管理办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其实施标志着中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实现了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重大转变。从立法上来看,《救助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在具体操作上,也比原有的《收容遣送办法》有了较大的改进。然而其依然秉承了原有法规对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临时性,遣返性的特点。尤其是其中遣返性的特点涉及到限制公民迁徙自由这一基本
宪法性权利。尽管现行
宪法没有明确提到“迁徙自由”,但依据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可以推出迁徙自由这一
宪法性权利。而且各国的宪政实践也证明迁徙自由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遣送,无疑妨碍了公民迁徙的自由,也自然是违背
宪法的。政府在治理流浪乞讨人员的过程中,可以有相应的规范和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由于中国目前经济、社会状况的限制,要求政府对所有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的安置存在困难,但政府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
宪法赋予公民权利以及保障迁徙自由对一个统一的法治国家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宪法为国家的政治统一提供了法律框架,而迁徙自由是政治统一的必然结果,它将不同地区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在这个意义上,迁徙自由不仅是一项个人权利,而且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国家
宪法必须保证体现于公民权和迁徙自由的国家统一不会被形形色色的地方限制所割裂”【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