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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爱你在心口难开

  《律师法》第14条规定的是有偿代理辩护业务的专属权问题,排斥非律师人员有偿从事上述业务。由于代理辩护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非律师人员缺乏有效的控制,提供有偿的服务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一规定应是合理的。但是,司法部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出现了法律工作者这一特殊群体。从工作上看,他们与律师没什么区别,对外甚至也称律师,这一问题非常突出,法律服务市场混乱,不正当竞争多与此有关。我不是说要取缔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有他们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但在业务上还是应当区分,对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并与律师区分开。
  除此之外,还有法院退休人员代理案件问题,以及社会上从事代理业务的一些“散客”,这些人是靠与法院的特殊关系招揽业务的,本身就有问题。但这一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实际上,解决这一问题不难,只要办案法官稍作审查,问题就能解决。问题在于如何规定法官对此问题的职责。
  可见,律师法应对律师身份进行明确的界定,目前,有人常说律师不好管、涣散,恐怕很多方面的原因不在律师,而是与对待律师的态度有关,管要有合理的管的方式。现在,律师常说法律工作者是假律师,对律师形象有影响,法律工作者对此也不服气,搞得不愉快,这与立法上的很多问题有关,应引起重视。
    
  二、律师,你有什么权利
  《律师法》应是律师权利法,但目前《律师法》还停留于管理法、义务法的层面。这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很大影响。《律师法》至少应当规定律师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一是律师在司法、仲裁活动中的权利;
  二是律师为完成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履行律师职责,而开展执业活动应享有的权利;
  三是律师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中的权利;
  四是律师在律师与行业协会关系中的权利;
  五是律师在律师与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关系中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前两项是律师业务方面执业权利,这方面不仅要明确规定律师的权利,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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