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如何控制传统群体之外的人对传统知识的商业性使用,以及如何进行利益分配,是传统知识持有人面临的又一个困难。现实中,美国好莱坞利用我国民间文学题材制作的动画片“花木兰”,在全球上映获得高达5亿美元的票房收入;澳大利亚利用植物Smokebush开发治疗Aids的药品,其可行性是以土著医药知识为理论基础;一些发达国家的医药、化工公司将印度的传统医药拿去,未加更多改进就申请专利……所有这些均是知识来源地的创作群体遭受不公平待遇的表现。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相关商业活动的经验、法律保护制度的不明确、国家有关政策的缺位和对发达国家经济和技术的依赖,传统群体在与西方研究机构和跨国公司签订开发与利用传统知识的法律协议时,常常处于获利较小和可能丧失权利的明显劣势。因此,为维护传统群体的正当权益,建立规制传统知识的使用以及利益分享的法律制度十分有必要。
三、怎样保护传统知识
在为传统知识提供怎样的保护时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发生冲突。一种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WIPO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下面的探讨就从这一角度展开。
目前,国际上暂时还没有明确保护传统知识的国际条约,但为其间接提供保护的法条则是有章可循。《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虽然没有将“传统知识”列为保护对象,但定义结尾部分的“知识产权包括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它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显示,知识产权并不局限于定义列指的和已知的知识产权种类,而且WIPO在FFMS活动中已明确表示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因此《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为传统知识的保护留下了空间。[5]1967年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在修订《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期间,就对“在公约中哪里规定保护民间文学作品最合适”展开讨论,并最后通过第15条第(4)款将民间文学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1982年通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示范法》虽然没有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采纳,但它为各国的相关立法提供了参考。具体到传统群体和各国正在采用和可能采用的保护手段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版权和邻接权: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在版权法或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超过40个。还有一些国家的版权法由于将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物上作为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从而束缚了其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保护范围。《突尼斯发展中国家版权示范法》(1976年,第1条)为摆脱这种困境提供了范例:固定性的要求不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邻接权则是为传统艺术表演者的权利提供保护。此外,传统群体还对两种制度设计非常感兴趣。一是公共资源付费(domaine public payant),即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有领域内的文学和音乐作品必须支付费用;二是再次销售的利益分享(droite de suite),即作者可以从其原创作品首次销售之后的所有再次销售的获利中分得部分利益。[6]虽然一些学者认为这两种制度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传统知识还需打上问号,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的推行适合于传统知识的存续和发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