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宪审查:尊重和保障大学生权利的
宪法选择
英谚曰:“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与权利密不可分。诉权是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是连接实体权利与司法救济的桥梁。“在现代社会,居于权利体系中的实体权利与程序化的救济权利已成为两种彼此相依的实体权利”。[11]事实上,在宪政理念中,接受正义法院的公平审理本身就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12]同样道理,大学生的
宪法权利与
宪法诉权也是不可分割的,
宪法诉权乃大学生
宪法权利之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全球,几乎所有的立宪主义国家都承认,权利保障是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而
宪法对权利保障的最根本、最有力的方式莫过于为每一个可能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设置便捷可行的申诉机制,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违宪审查机制。“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权利。” [13]倘若大学生仅享有
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而不享有
宪法诉权,不能通过
宪法诉讼求得司法保护,那么,此时大学生的
宪法权利就仅具有“画饼充饥”的意义,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也就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三)校规接受违宪审查之于高校管理法治化的价值彰显
通常而言,价值包括:“国家的安全、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者公共的利益,财产权利的坚持,法律面前的平等、公平,道德标准的维护。另外,还有一些较次要的价值,如便利、统一,实用性等。” [14]违宪审查的价值包括违宪审查所保障的客体对人的意义以及违宪审查作为一种程序机制本身存在的意义,前者为实体价值,后者为程序价值。在高校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校规接受违宪审查则能彰显其实体与程序价值:
1、实体价值
(1)管理秩序之恢复。学校管理秩序应当具有一致性、连续性与确定性,校规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确立了高校内部管理的应然秩序,是管理者对学校秩序的制度设计。然而由于违宪性条款的存在,校规在具体执行中受到质疑,其效力也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学校管理正常秩序因此而被打破。违宪审查权的运行,在维护
宪法权威,落实
宪法价值的同时,通过判定校规条款有效或无效,结束其不确定状态,从而使原有管理秩序得以恢复,甚至使原有秩序更趋于科学化、合理化。
(2)基本人权之保障。大学生的
宪法权利在受到侵犯而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时,通过违宪审查一方面使自身权利获得了
宪法保护,另一方面则提高了人们的
宪法意识,使公众关注
宪法,关注
宪法上的基本人权。反言之,违宪审查机制的阙如,将使得大学生的
宪法权利成为永远被宪政阳光所遗忘的角落,大学生的普通公民身份将在浓厚的行政管理强权色彩下逐步淡化、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