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侵犯大学生的申诉权。申诉权作为一种程序性
宪法权利,在程序正义理念深入人心的今日,已为公众所熟知。申诉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能使学生获得救济。而“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10]在贯穿“以人为本”精神的现代高教管理领域中,高校更应充分尊重大学生的申诉权,认真听取学生意见,以使自身管理行为体现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但不少校规条款中往往或者只有关于“处罚”的规定,而对受处罚学生是否有权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复议、复核只字未提,更不用奢谈设置专门受理申诉的机关、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合理安排具体申诉程序等;或者虽然规定学生不服处理决定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诉,但却赋予了上级机关以最终裁决权,学生对复议决定不服,不可起诉,从而阻却了司法救济的道路。
(二)现行司法体制之于大学生
宪法权利保护的缺憾
1、传统诉讼模式:
宪法权利的救济不济
在现代法制社会的权利救济体系中,诉讼是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就目前中国司法体制而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构成了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三条渠道。然而,这三条渠道仅能在公民普通法上的权利保护方面,凸显其部分功能与价值;而面对大学生的
宪法权利保护,则是那般羸弱无力:(1)刑事诉讼途径:由于被告的不适格,而无探讨之必要。(2)民事诉讼途径:司法审判表明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将
宪法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作为民事侵权的损害后果对待,请求民事赔偿。虽然赔偿的经济性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事人所受的损害,但这毕竟是一种民事责任,其实现的也仅仅是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救济,而非
宪法权利;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此类纠纷,有抹煞高校行政主体资格,否定高校行政责任之嫌。同时,并非所有的
宪法权利均能在民事权利领域得以具体化,倘若出现此种情形,民事诉讼渠道的
宪法权利救济则将面临“堵塞”之危险。(3)行政诉讼途径:行政诉讼是目前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的最常见方式,然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2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之规定,校规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当然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实践中,即便大学生的
宪法权利受到校规条款侵犯,亦不能直接以
宪法为根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请求判决校规条款违宪无效;而只能对以该校规条款为依据的具体管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为。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其判决亦只能应对侵权的表层问题,只具有个案效力,而法院面对违宪的校规条款则无能为力。相应地,部分法治意识不强的高校在日后的管理活动中仍然有可能依据违宪校规作出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这实际上既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又是司法疲软的悲哀。况且审判实践亦在向人们昭示着这样一个事实:不少高校与学生间的诉讼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判决驳回起诉。这就更使得被侵害的权利处于司法保护的“盲区”,此种状态的存在不仅极大地损害了
宪法的权威与尊严,而且其本身也是违反
宪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