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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分级制的文艺立法刍议

  (三)确立影视剧分级制是影视立法规范影视剧行政管制的重要保障。
 
  业内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我国电影分级制度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电影的分级制度。而且无论推出何种分级制度,它都不可能取代电影审查制度。换句话说,影视剧分级制与影视剧其他行政管制措施是相辅相成的。实践已经证明,单纯的影视剧审查制度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影视剧市场的种种问题,尤其是不能满足大众影视文艺欣赏的多元化选择意志。相应的,影视剧分级制也不会取代影视剧审查制。
  (四)确立影视剧分级制是影视立法顺应影视法制全球化的关键环节。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推进,随着中国加入了WTO,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也不断向前迈进。但是由于各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差异,使单纯的毫无章法的文化交流难免存在各种风险。因此,文化交流(包括影视文艺交流)必须在法律规则框架内进行,尤其是在法律移植运动日趋活跃的背景下,许多法律规则呈现出全球化的融合气象。影视立法也要顺应这一不可阻挡的法治发展趋势,及时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为我国影视立法服务。就影视剧分级制而言,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这项制度,更有必要汲取国外在分级制影视立法方面的良好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确立一套适合自己的影视剧分级制。要实现影视立法与国外的接轨目标,必须给予影视剧分级制一个明确的立法定位,尤其是在影视文艺进出口贸易日趋活跃和自由的今天,影视剧分级制的确立显得尤为必要。
      四、影视剧分级制的立法安排
  影视剧分级制“入法”,是影视管理的必然趋势。从目前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影视剧分级制不能只停留在专家建议、行业人士呼吁的层面,也不宜只通过行政手段或者政策来确立,应该在影视立法中加以规制,使其形成法律制度,这不失为影视剧分级制的理性选择。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及影视发展的实际,笔者提出如下立法思路:
  (一)影视剧分级制的立法层次及法律部门之选择。
  影视剧分级制的立法层次应该在“法律”的层次予以安排,而不应通过“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形式单独加以确立。因为从文艺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电影法和电视法都是文艺法的分支部门法,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制定文艺法使文艺法法典化的条件,但可以先行制定电影法和电视法,在这两部单行法中分别确立电影分级制和电视剧分级制。如此操作的另外一个现实的理由是影视剧分级制仅仅是影视剧管理制度的一个制度,而不代表影视剧管理制的全部。通过“入法”的路径可以使影视剧分级制与其他管理制度有效配套,实现制度的统一化、协调化和权威化。当然,在“入法”之前,不妨先行以“政策”、“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予以出台,实现由低阶位到高阶位的合理过度,但这个过度期不宜过长,否则将会给影视立法活动带来滞后之弊端。尤其在当前电影法正准备酝酿出台的立法背景下,过度期更应朝法的效率价值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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