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4-18 20:17 #1
加洲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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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那么,什么时候或者说在什么样的机制下人们愿意讲真话呢?只有当社会选择的规则只照顾一个人的利益的时候,这个人才有动力讲真话,这时,其他人讲假话没有什么好处,讲真话也没有什么坏处,讲讲真话也无所谓,所以能被占优策略均衡所执行的社会选择规则只能是独裁性的。这就是吉巴德-萨特斯维特的操纵定理。通过虚假显示自己的偏好可以操纵最后结果以使自己得利。我们再通过投票问题说明这个定理(如图是甲乙丙三人的真实偏好)。
甲乙丙
a b c
b c b
c a a
对于丙来说,如果他真实地显示偏好,那么显而易见只能是他比较不喜欢的b当选,因为两两比较,则b好于a并且b好于c。如果他显示自己的偏好是c好于a好于b,那么两两比较,则c好于a,a又好于b,最终是他喜欢的c当选。
赫维兹的“真实显示偏好”不可能性定理(Hurwitz, 1972)是一个类似结论。在个人经济环境中,在参与性约束条件下(即导致的配置应是个人理性的),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分散化的经济机制(包括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导致帕累托最优配置,并使人们有动力去显示自己的真实信息,也就是说,真实显示偏好和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是不可能同时达到的。因为,如果一个人愿意讲真话,那就意味着讲真话是他的占优策略。因此,在机制设计中,要想得到能够产生帕累托最优配置的机制,很多时候必须必须放弃占优均衡假设,即放弃每个人都讲真话办真事的假定。
至于在纳什均衡行为假设下以及其它博弈解概念下的机制设计问题,在这篇综述里就不涉及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许多原始文献,笔者的博士论文里面也会有详细的介绍。我们想强调的是,任何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都不得不考虑激励问题。我们要实现某一个目标,首先要使这个目标是在技术可行性(feasible)范围内;其次,我们要使它满足个人理性,即参与性,如果一个人不参与你提供的博弈,因为他有更好的选择,那么你的机制设计就是虚设的;第三,它要满足激励相容约束,要使个人自利行为自愿实现制度的目标。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有一个绝妙的例子。中国通常对抢劫罪的处罚是徒刑,而俄国的处罚则是死刑,结果导致的是,在俄国因抢劫而杀人的案子非常多,因为只有死人才不会指控一个人犯抢劫罪。所以不适当的立法往往与立法的美好愿望南辕北辙。
我们有必要在此提一下著名的科斯定理。虽然科斯指出“在零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资源配置不受法律规定影响的观点也表明: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科斯,1994,322),但是即使是零交易费用情况下,并非一定能实现帕累托最优。联系前述森的例子,吉巴德(Gibbard) 和凯莱(Kelley)等人基于一个强烈的契约自由的自由主义传统,主张人们的可让渡的权利(alienable right)即 放弃权利的权利(right to give up right)。在这个故事里,李四可以向张三保证他会看这本书以换取张三的不读它,这样通过自愿的权利转移实现了帕累托改善。但问题是这个弃权方法也只是在包括此例的一部分问题中有效,在很大一类情形下就没有合适的社会选择结果了。并且它的能否执行是成问题的,因为,在缺少信息透明度(如没有有效的“法庭”来确认)的情况下显然两个人都有动力违背这个契约。显然,交易费用尚未成为一个可测度的概念,而外在的“法庭确认”以及广义的“制度运行成本"(阿罗)应属交易费用之列。
现在我们回到前面提出的问题,结合机制设计理论的其他成果,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了。完全集中决策体制确立的社会目标即使是合意的,也是难以企及的,在执行中会遇到来自信息和激励两个方面无法解决的困难。“如果有一些全知全能的人,如果我们不仅知道那些影响我们获得现在想要东西的因素,而且知道我们将来的欲望和需要,那么自由就没有什么地盘了。为了给不可预见和不可确知的事物留有空间自由是不可缺的。所有自由的制度都是对这个基本的无知的事实的适应,以处置机会和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Hayek, 1960, p29)
现在我们简要考虑一下更深层的保证制度得以执行的制度问题,即应该提供足够的激励,使制度执行者在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也实现我们(作为制度设计者)希望的社会整体利益。从机制设计的角度可以把问题具体化为这样一个激励问题,即,人类社会如何选出制度执行者,以及如果他们是自利的,容易利用自己的执行权力损害社会利益时,如何设计一套制度监督约束他们。用委托代理(principle-agent)理论的框架来表述,那就是:我们不具有某种特殊的知识,只好委托一些人代理某些事情。我们凭什么知识筛选识别出宣称自己拥有这种知识的代理人呢?我们又凭什么制度使这些代理人不会利用自己的特殊知识作出损害我们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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