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森后期的研究与豪尔绍尼和罗尔斯遵循的是同一个思路,我们有必要适当讨论一下个人自由原则。在森看来,个人自由意味着,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至少在某一选择上有被社会认同的自由,其本意在于给每个人以一定的个人空间,使得他在这个空间内作出的选择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但是,森对自由的定义和刻画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用博弈论的实证语言来描述社会、制度和权利的话,那么,一个社会的存在状态就是个人决策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样,自由实际上已经被赋予在博弈框架内,个人的策略范围就是他的自由的界限。或者说,在技术赋予的可能范围内,制度通过对博弈结果的影响限制了博弈者的合理策略集合。基本自由体现在个人对备选策略的选择权上,所以我们总是存在着最小的自由。至于个人自由选择是否总是能够导致帕累托最优,从囚徒困境给我们的启发看,在一般意义上大部分博弈的结果是非帕累托最优的(杜比有一个定理证明了这点)。结合豪尔绍尼和罗尔斯的贡献(仅仅在社会选择意义上,他们的研究都是无可非议的),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能否有一个全知全能而又不怀私心的裁判或中央计划者,或者一个所谓民主的集中的决策程序,通过它确立一个社会目标,这个目标满足帕累托最优以及更广泛的其他社会选择规则,并且进一步找到一种构造式的可操作可控制的直接实现目标的方法。特殊地说,是否有这样一种可能,既然自由和帕累托最优如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那么,通过一个限制或代替个人自由的集中决策程序,就可以直接实现帕累托最优(这实际上是一个机制设计问题,后面要讨论)。
最后,我们引用森对社会选择理论的总结性评述:“社会选择理论在过去几十年受到极大关注的理由之一是和它处理的领域的重要性联系在一起的(在广泛意义上这个领域刻画了理论的特征)。另一个原因在于,它在把含蓄的思想明确化,保持这些思想含义的一致性和明晰性方面硕果累累。作为一种方法论学科,社会选择理论在澄清早先是模糊的问题上卓有成效。尽管不顾一切地坚持明晰性也有一些限制(有时用于社会选择理论的公理结构的狭窄性确实被视为一种局限),但在分析涉及集体加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时,社会选择理论与其它方法论传统相比无疑很有创造性。要对本文所述及的众多文献作出判断,看看它们在澄清含混解释模糊方面的成就即可。也许所谓成功是令人喜忧参半的,但这乃是意料之中的”(Sen, 1987, 389)。
机制设计理论与制度安排
社会选择理论是一种抽象的规范理论,从元理论的角度来看,研究者可以假设他作为一个客观的观察者,了解所有人的偏好,从而能够确定那些帕累托最优点以及其它一些合理的社会选择目标。但是,在机制设计理论中,机制设计者没有也不可能了解所有信息,问题在于,在信息不完全(不具备可观察性(observable),可测度性(measurable)或可确认性(verifiable))的情况下,如何设计出有效的制度。哈耶克认为:“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这个过程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这些知识并不是集中在任何单个人脑中的知识,而仅仅是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的个人的分立的知识而存在的。”(Hayek,1967)。假如能够了解和掌握全部信息,那么,机制设计就只是一个简单的优化计算问题,象计划经济那样的直接控制和强制命令就是最好的制度。这样也就不存在什么机制设计问题。
机制设计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30年代关于社会主义的大论战。米塞斯指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两者都献身于全人类的善,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在于它们的目标,而在于它们用以达到最终目标的手段[Mises, 1985]”。论战的另一方主将之一兰格的学生,美国数理经济学家利奥.赫维兹(他引入了至关重要的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概念)在六七十年代创立了机制设计理论,尝试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机制设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信息成本问题,即所设计的机制需要较少的关于消费者、生产者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信息和信息(运行)成本。任何一个经济机制的设计和执行都需要信息传递,而信息传递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因此,对于制度设计者来说,自然是信息空间的维数越小越好。乔丹(Jordan,1982)证明,对于新古典经济环境类,不存在其他经济机制(包括市场社会主义)既能导致资源有效配置,又比竞争市场机制使用了更少的信息,后者是唯一的信息空间最小且有效的经济机制。这就部分证明了哈耶克在30年代大论战中作出的判断。
二是机制的激励问题或积极性问题,即在所设计的机制下,使得各个参与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能够达到设计者所设定的目标。在不同的博弈行为假设下,机制设计理论会有不同的结果。首先受到关注的是占优策略(dominant strategy)。所谓占优策略,就是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策略,不管别人采取什么策略,我的策略总是致胜之道。问题在于,讲真话不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在别人都讲真话的时候,必然会有一个人,他可以通过说谎而得到好处。如萨缪尔森在讨论公共物品的提供问题时指出:“对每个人来说这是符合自我利益的,发出错误的信号,在一个给定的集体消费行为中假装只有比真实所得更小的好处”(Samulson,1954,pp 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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