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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即是获得授权”吗 ——析网上盗版者非法牟利的新托辞

  那种在侵权行为被抗争后由侵权人提出的要作者普遍放弃权利的“号召”,则不仅荒唐,而且有害。因为,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民待遇原则,将使财力更强的外国网站同样可以利用弃权的中国作品,从而长驱直入中国网络市场。当然,我们应当积极筹建更多的集体管理组织,鼓励作者通过它们更便捷地传播自己的优秀作品,以使公众受益。但任何人都不可能鼓励作者依靠侵权人以其从中非法取利的方式去“传播”自己的作品。作者及公众可以信赖的,只能是音著协那样的维权组织及那些诚信经营的网站。
  为促进作者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国外目前确实存在作者为网站更便捷地传播作品而放弃权利的合同,但这里的相关网站均是公益性、非营利的。他们的工作使作者的成果直接与公众见面。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无论作者还是消费者,都决不需要在中间夹一个不经许可、不向作者付费、却向消费者收费(而且是使侵权人非法得利极高的收费)的侵权网站。而在我国,偏偏是这种网站在要求作者为其进一步非法营利而放弃权利。有的侵权人声称百分之九十的作者均会支持他们这种侵权活动,不过是把自己的幻想当成事实。
  此外,“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也是目前人们关心的一个话题。这一制度的完善,初看似仅仅有利于公众,实质上同样有利于作者维权。几年前王蒙等作家的网上维权尚未遇到的新问题,我们今天就可能遇到。当年修法增加了“技术措施”的保护,而对相应的合理使用尚无明文规定。这就可能给侵权人滥用诉权提供了便利。较典型的例子是,侵权网站盗版他人的文字或影视作品后,用技术措施保证自己能够出售阅览卡牟利;而一旦权利人为维权要突破其技术措施去取证,却被侵权网站诉为“侵权”。从这点也可以看到:作者与公众之间,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侵权人在侵权的同时,一般都会打着“代表公众利益”的幌子,并尽力渲染作者与公众之间的所谓“利益冲突”,以便其更多地从中渔利。
  近年在所谓的“经济全球化”中,南北经济发展越来越失去平衡、南北贸易发展也越来越失去平衡,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达成时、尤其是多哈会议后,在国际上显现的南北失衡更是有目共睹,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意的,正如从事专利工作多年的学者张清奎所说,在探讨利益平衡时“一个重要原则是要充分注意发展是硬道理,尽可能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而不大可能退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在文化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自己创作的优秀作品越来越少。这种结果并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靠吃作者及吃消费者自肥的侵权者,虽然号召人们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并拟出种种名为“最新”的引导别人去吃大锅饭的方案,但他们自己肯定不会加入吃大锅饭的行列,却依旧扛着“代表公众”的旗,走着侵权致富的路。敢于站出来维权的作者在侵权人以各种手段打压之下并未屈服,表明了他们并非为私利、而是为更多被侵权作者的利益、为繁荣文化创作而斗争。侵权人则无论冠冕堂皇地说些什么,却始终不敢触及自己靠侵权与欺世致富的“发家史”,不敢谈及非法获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区别。这是人们很容易注意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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