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贝卡利亚无罪推定思想中另一个重要部分是,在某人的行为还没有被证明为犯罪,或者,被证明犯罪还存在疑问时,法院不得判处有罪并处以刑罚,而应按无罪的人予以释放。
贝卡利亚提出无罪推定,旨在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反对将未被定罪的人当作罪犯对待,反对封建司法的刑讯逼供等野蛮行为。实际上,贝卡利亚无罪推定思想的伟大之处,远远超越于此。推定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这一基本理念,涉及到的不仅是被告人的人身不受暴力侵犯、人格不受歧视、享有社会保护的基本权利,而且是对任何公民的人权保护。因而,在贝卡利亚提出无罪推定约二十年后,法国率先在1789年通过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中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扩展,愈来愈多的资本主义国家接受了无罪推定原则,有的则在
宪法、
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20世纪中叶以来,无罪推定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因而在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年签订并在以后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反《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中予以明文规定。这些国际文件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都将无罪推定界定为:受刑事控告的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可以认为,无罪推定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上述国际文件的规定是无罪推定的经典表述:
此外,贝卡利亚无罪推定思想的伟大之处还在于指明了当时司法改革的方向和途径。表现在:1.反对司法官员在诉讼中行使野蛮的逼供行为,提倡文明的、人道的诉讼行为。2.建立证明制度。要求司法官员运用正当手段取得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反对一味以强暴手段得到的被告人认罪供述作为定罪的依据。3.提出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明程度,即有罪证明必须达到“没有疑点”的证明程度时,法庭才能判处被告人有罪;有罪证明存在疑点时,法庭只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我认为,贝卡利亚的这一光辉思想正是改革封建落后司法制度弊病的良方。当今的国际社会,许多国家都在公约中、立法中明文反对诉讼中的刑讯逼供;建立了完整、合理的证明制度和证明规则;英美等许多国家和香港地区都实行“无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有罪证明程度。
香港地区一贯实行无罪推定原则。香港地区法学界对无罪推定一般理解为,被告人在被判处有罪以前,被推定为无罪。这一原则体现在:1.禁止侦查官员及司法官员使用高压、威吓、利诱等不当、非法手段逼供、诱供;以不当、非法手段取得的认罪供述,法庭可以因怀疑其可信性而拒绝接受为定罪的证据。2.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诉方。3.控诉方提供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无合理疑点的程度法庭才能判处被告人有罪,存有合理疑点时,法庭就得判处被告人无罪并释放被告人。此外,香港地区法律还引申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即在被询问时,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而被告人的沉默不会导致不利于被告人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