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因赌自杀后留下的债务风波

  为此,李某拿出了窦汝自杀前半个月出具的一张欠条。该欠条内容:欠小李同志人民币壹万元整,此据。具欠人窦汝,2004年8月15日。因窦汝已死,窦汝不识字,生前很少留下笔迹,故李某又另提供了两张借条,证明上述欠条签字系窦汝本人所签并有证人亲眼所见。其中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肖汝人民币陆仟元整,每月利息1.5分,用二个月归还。具借人窦汝,2004年8月16日。另一张借条内容为:今欠到花老伯人民币伍仟元整,所欠是实,此据。具欠人窦汝,2004年8月27日。
  细心的读者凭这几张欠条,或许亦能推测:窦汝生前可能确实欠下不少债务。窦汝在自杀前几天,仍在写欠条。她到底在多少张借条上签字啊?窦汝死后成了一个迷。有关案外人没有提供给法庭的借条,或许更多,有人估计窦汝欠债大概有几十万元。这些债务是不是赌债呢?
  三、被告说债务是赌债 用于赌博没用于家
  这些债务是赌债,窦汝之夫金南一直这么认为。关于上述欠李某的一万元,金南认为:第一,原告诉讼主体不合格。本案欠条上的债权人是小李同志,而我国李姓为大姓,姓李的大有人在,原告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小李同志”就一定是李某。第二,窦汝生前好赌,1994年曾因欠下大笔赌债而自杀未遂,自己和亲朋好友、街坊邻居均打过招呼,任何人不得借钱给窦汝,否则家人概不负责。借钱给窦汝赌博即是赌债(要么是原告与窦汝之间的赌债,要么是提供资金给窦汝赌博为获高利,总之,这笔债务是非法债务),赌债违背公平正义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三,纵使合法债务,也是窦汝个人债务而非家庭债务。该笔债务是窦汝自杀前15天所借,这15天内,不见家中购置任何物品或货物,家庭生活开支均由被告经手,窦汝不可能将这笔钱用于家庭生产及消费,而只可能用于个人消费及赌博。再说窦汝自杀后本人已无遗产来偿还债务。
  另外,李某提供两张借条中的当事人肖汝等人有借条却从未向被告索要,至法院开庭时,被告才知有该项债务。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亦间接说明,窦汝借贷用于不合法的赌博。对于赌债她们是心知肚明的,且又存侥幸心理,在等待本案判决结果同时还兼作本案证人,想证明对她们有利的事情。借条中的债权人肖汝亦好赌,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罚款上千元。2004年10月9日,芜湖县公安局对肖汝作过讯问。在该份笔录里,肖汝也自认2001年3-4月份因赌博提供条件和赌博被芜湖县公安局治安罚款。2004年5月在窦汝村庄参与过赌博,当时是利用骨头牌九进行赌博,一般每次下注30-40元。肖汝交待当时窦汝不赌只抽头,一天给她几十元,总共百把块钱。肖汝还补充交待其还曾在他处参与过赌博,起注十元,不限注,最多可达几百元。听讲赌场是外号叫“大猴子”的一个人的父母摆的。摆场的人每次从赢者手中抽头,多少不确定。在公安问及是否知道窦汝为何自杀时,肖汝答:我听讲窦汝今年8月份输了许多钱,因无力偿还而自杀的,她主要是利用“二八”杆赌输的,具体输多少钱不清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