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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的基础理论——刑法近代化和刑罚理论的困惑

  四、监狱法的制定及其以后的刑罚
  (一)监狱法的制定
  (1)1908年施行了新刑法,同时也施行了监狱法及其实施规章。监狱法是将监狱制度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它是一个单行法规。它所规定的要点,因为在当时各先进国家,早已有了规定,所以它的内容基本上是模仿1902年普鲁士内务省的监狱规章,但它与日本的旧监狱规章比较,在当时却被评价为是一次划时代的修改。
  根据1908年修改后的感化院法(法43号),对于未成年人的惩罚、感化、处分,应由感化院进行的规定,取消了旧刑法上另设留置场的规定。因此,对于少年的保护和保安处分,就从监狱分离了出去。
  但是1908年的监狱法,却首先承认了附属于警察署的留置所成为代用监狱的事实。这在保障人权问题上,是一个决定性的缺陷。
  承认官宪搜查被疑者人身,支配其全部生活,逼迫招供的状况,并且承认不同于行政组织的内务省和警察,统治监狱。实际上,这就是直至今日,在代用监狱进行拷问、强迫招供、诱供以及其它许多侵犯人权的行为,造成许多错案,更审案件的根本原因。
  由搜查官宪对被疑者进行全面统治的机构——代用监狱,直至今日还是到处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当我们回顾围绕代用监狱侵犯人权的历史时,看到正当时被称为划时代的监狱法,准许“代用监狱”的存在所造成的影响,不能不说是阴森可怕的。因此,代用监狱的存废,是日本刑事司法近代化、民主化重要的晴雨表,是一个重要的关键。
  (2)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该法重视拘役、戒护、惩罚等监狱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在另一方面,对于收容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则规定的很不明确,而且对于人权,更缺乏考虑。因此,这是以后在监狱内,发生许多侵犯人权事件,被指摘“监狱就是竹笼”、“看守就是法”等的一个原因。
  1908年的老看守在全国监狱看守代表座谈会上,回顾当时监狱法施行情况说:“过去流行的说法叫做犯人是猛兽,看守驾御猛兽。任意捆绑犯人,或者用被、褥捂盖犯人脑袋,或者用抽水机抽水喷打犯人等等折磨犯人的手段,是屡见不鲜的。”
  (二)刑罚思想的发展
  自从进入本世纪以来,刑罚思想获得异常的进展,1921年提出修改刑法问题,与此同时,在1922年就提出修改监狱法的问题了。
  这些修改意见,是基于法治国思想和刑罚个别主义的要求提出来的。但是,它终究未能实现。以后监狱法,虽未修改,却根据敕令、政令等等,进行了一系列监狱制度方面的变更。这就是根据1922年第434号敕令修改了全部的监狱官制,监狱的名称改为“刑务所”,同年根据司法省第1号省令部分的修改了监狱施行规则,在供给在押犯的使用杂具中,增加了牙粉、牙刷。根据1928年司法省第1号省令,制定了关于《未决拘役者自带物品领取规则》,同年根据司法省第4号省令废除了窄衣等刑具,设置了新的镇静衣、防声具,根据1931年司法省第30号省令,缓和了限制犯人接见次数和犯人书信来往次数等等。
  作为日本刑罚实质性变革,可以例举如下三个法令,这就是1931年司法省行甲第1128号训令,关于假释审查的规定;1933年司法省行甲第1391之1号训令,关于少年刑罚教育令;同年司法省第35号省令,关于刑罚累进处置、待遇令。
  这种刑罚实质性变革,是建立在教育刑罚思想发展基础之上的,它的意义是巨大的。但是,这些变革都是根据司法省训令、司法省令进行的,所以对于监狱法本身关于戒护优先的管理方法这种基调,并没有改变。同时,这些变革,虽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被收容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它的法律地位。但是,却缺乏在制度上确立人权保障这个大前提。因而它依然原封不动的保存了代用监狱,根本杜绝不了对于收容者的人权侵犯,保障不了被收容者作为“人的价值存在”的权利。以致到了今日,我们仍然在刑事设施方面,看到很多侵犯人权的事实,这就不足为奇了。
  以后,监狱法虽屡经修改,但对它却总也未能进行根本性质的改变。因此,归根结蒂,直到今天,监狱中仍然存在着侵犯人权的问题。
  新宪法实施后,已经经过了25年,今天仍然继续沿用1908年的监狱法,实在令人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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