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治初期,徒场的戒护办法,仍然采取牢头制度。牢头是非常残暴的,他们掌握戒护徒场大权,对于越狱逃跑者,采取了极其残暴的制裁手段,而且使用的戒具,仍然是幕府以来的手拷、脚钌、足枷等等。
(二)制定监狱规章时期
(1)1872年11月颁布了小原重哉起草的监狱规章以及建筑监狱的图纸。小原起草的监狱规章是参观丁香港、新加坡的监狱,学习了英国的监狱制度后制定的。日本的自由刑,虽然首先从西方学习的,但是它并不是来源于启蒙思想的人权思想,而是欧洲式的石头、砖墙,庞大的监狱建筑。显而易见,这是从外形上模仿欧洲的刑罚。
监狱规章的基本精神,不是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正如序言所说:“监狱须以仁爱之心爱人,非以残暴施于人;惩戒于人,并非使人成为痛苦者。”可见,新律纲领的宽刑主义,是来源于儒教仁爱思想的。
根据小原建筑监狱的图纸,虽然想要立即建筑欧洲式的石头、砖墙,庞大的监狱,但是由于遭到当时的大藏省反对,在第二年就被制止了。
监狱规章与豪华监狱房舍相此,必须指出根据监狱规章规定供给犯人的食物和衣服是非常粗糙的,粮食等物的供应,与石川岛苦力收容所,无大区别。这不是也反映了监狱规章的内容,与人道主义和人权思想,背道而驰吗?
(2)1873年11月内务省从大藏省分离出去,监狱事务也由司法省移交给内务省经管。1874年11月,除司法省管辖范围内的各法院监仓外,全国的未决和已决犯,皆由内务省统一管理。1876年2月法院的监仓也交由内务省管理。从此以后,直到1901年,一切监狱,皆由内务省管理。
(3)1872年的监狱规章,虽然暂时停止实行,但是并没有改变监狱制度,向欧化的方向发展。到了1878年,因为为了处理西南战争而增加的“国事犯”,参考法国中央监狱,制定了集治监(即集中管理——泽者)制度。1882年采取法国监狱制度,制定了监狱规章。
1882年的监狱规章,将监狱的种类分为:留置所、监仓、惩治监、拘留所、惩役场以及集治监六种。留置所属于法院和警察署管理,它是未决犯暂时留置的地方,监仓则是拘役未决犯的地方。留置所直至现在,仍然是代用监狱的前身,至于集治监则是监禁被判处徒刑、流放刑以及刑罚者,集中管理的场所。
(4)1889年面监的最大课题是准备修改条约案。因此,修改了1882年监狱规章的全部条款。修改的要点如下:将未决犯改称为“刑事被告人”;将其拘役场所改称为“拘置场”;将受刑者的处置、待遇区别开来;将被收容者根据年龄、犯罪性质和犯罪次数加以区别;增加供给和工资;按阶级主义即按累进待遇的等级来优待获得优秀赏票者;关于惩罚其它不良少年可委托私立感化院;废除对于刑满无倚靠者的留置制度;废除责任囚犯制等等。
1809年实行的修改监狱条款,已经是第三次实行监狱规章了。但是这个规章关于外国人的拘役和处置、待遇的规定,仍然只是修改了一些细则。
(5)1900年帝国议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监狱费用由国库开支案。同年4月,关于监狱主管问题,修改司法省官制,将监狱局设置于司法省。从此以后,将1873年以来内务省主管的监狱事务,全部移交于司法省。根据1903年3月监狱官制,整个监狱直属于司法省,同时废除了集治监和假留监制度。
(6)1885年8月山县内务卿,以“罪犯增加”为理由,提出“监狱对于罪犯管理宽严不当”,对全国监狱发出秘密训令(秘39号),指示监狱应该使犯人“惩戒驱役,不堪劳苦”,以便对于监狱产生恐惧心理,断决重新犯罪的念头。他认为只有惩罚主义,才是监狱的本分。
这个训令,将暴力维持监狱纪律的主张合法化,它说明了日本监狱改革,只是讲究如何吸收西方的表面形式,而对于它的根本精神——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则是根本不顾的。1908年的监狱法,在基调方面,将拘役、惩罚、戒护等摆在监狱管理的第一位,而对于受刑者的人权保障则缺乏考虑,所以这个监狱法,只不过是一个《监狱管理法》而已。尽管它与英国大宪章之类为受刑者着想的法律相比,也不是绝对无缘的。但是,由于乱施国家刑罚权,使受刑者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所以,保障受刑者的人权思想,终究未能成为日本当时刑罚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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