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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的基础理论——刑法近代化和刑罚理论的困惑

  但是,李斯特放弃绝对不定期刑,其自身已确定了实质的合理化的界限。在近代市民刑法的形式的合理化的强烈要求的面前,意味着实质的合理化要求未得到彻底的贯彻。如前面已明确指出的,在刑法的近代合理化方面,计算可能性和予测可能性,无论如何也是必要的。对一种犯罪应科以什幺程度的刑罚,必须予先能测量得到。否定近代市民刑法的形式合理化就是否定了近代市民刑法的实质。绝对不定期的根本性质中存在着刑罚不可能予测状态的一个侧面,很明显,是不合近代的合理化的要求。就是李斯特也并未能提倡绝对的不定期刑论,而否定近代市民刑法的本质。
  费尔巴哈适应近代的合理化的要求,确立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李斯特把这一合理化要求更向前推进一步。费尔巴哈也好,李斯特也好,都是对近代的合理化有贡献的。刑罚制度本身不能单从合理化角度来把握;必须同非合理化倾向一并加以考虑;再进一步对刑罚制度的意义加以探讨。
  (甘雨沛译白庄子邦雄:《刑罚理论和现实》第3—18页)
  日本近代刑罚概要
  日本律师联合会编
  一、刑罚的近代化
  日本代替身体刑、流放刑,而以自由刑作为刑罚的中心,是在明治初年制定暂行刑律、惩役法等,才开始的。自由刑作为刑罚中心地位的历史,在日本国外也并不是太早。一般地说,在中世纪的欧洲,是以死刑或者割掉手、耳等身体刑为主的,自由刑则是次要的。
  欧洲近代的自由刑,是从1557年布赖顿建设的惩役监以及在其影响下,于1596年开始建设的阿姆斯特丹的惩役监,才开始的。以后到十七世纪前半叶,在欧洲的各城市,才逐渐建设起同一类型的监狱。与此相应地,许多审判官宣告以自由刑代替旧的刑罚,终于使自由刑成为刑罚制度的中心。并且在法国革命后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废除身体刑和流放刑,只保密了死刑。
  当初的阿姆斯特丹惩役监和布赖顿惩役监,之所以被称为近代自由刑发祥地,是因为它计划通过“劳动教养,改造犯人。”在这一点上,已引进了特别予防的思想。的确,这些措施,明显地反映了刑罚近代化的开端。
  由于它是一种以自由刑作为刑罚制度的中心,以此代替过去的身体刑和流放刑等残酷刑罚,所以说它是刑罚人道化的第一步,评价它是刑罚近代化的开端。所谓刑罚的近代化,可以说是将人权思想确定为制度的过程。在将人权思想确定为制度的过程中,首先,最为重要的是废除残酷刑罚,使刑罚人道化,维护国民人权,防止对受刑者滥用国家刑罚权。因此,将具有“劳动教养,改造犯人”的特别予防思想作为刑罚近代化的目标,很难说是妥当的。因为刑罚近代化不外是尊重受刑者的人权和刑罚的方式人道化。具体地说,它是以自由刑为中心,代替生命刑、身体刑、流放刑、家族刑等等残酷的刑罚。在执行自由刑吋,一方面要保障受刑者的人权,另一方面,在执行自由刑的同时,要取消恶劣的拘役。进而使拘役本身走上缓和的途径。从这样的观点出发,回顾日本的近代刑罚,研究执行监狱法,将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江户幕府的刑罚
  (一)刑罚体系
  江户幕府的刑罚体系,原来基本上是处理武士的刑罚,后来由于德川的八代将军吉宗,加以修改和补充,乃成为处理庶民的刑罚体系。吉宗“修改刑法”的要点,是废除连坐,限制流放刑,采用墨刑和答刑,扩大财产刑。这些改革集大成于《御定书百条》,直至1868年制定暂行刑律(同年10月30日行政官916号布告),它成为处理庶民的刑罚法规被确认下来。
  《御定书百条》所规定的处理庶民的刑罚,大体分为:死刑、流放刑、奴隶刑、肉刑、自由刑、劳役刑、财产刑等七种刑罚。其中死刑,分为:斩首、腰斩、枭首、磔刑、火罪(火烤)、锯刑。流放刑则分为:远岛流放、重流放、中流放、轻流放以及驱逐出江户十里四方、驱逐出江户、驱逐出住所、驱逐出衙门等等。
  这些刑罚主要是处理有固定住所庶民的。但是吉宗治世也从当时已经开始出现“无住所”的庶民出发(由于贫穷等原因,造成的脱离村落共同体的游民),在以后幕府的刑事政策中,竟然使处理“无住所”庶民的政策,占了重要地位。
  1790年,出现的苦力收容所制度,就是对于无罪的“无住所”的庶民,一种限制制度。制定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给予“无住所”的庶民“就业更生”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性的保安处分。显而易见,在江户幕府的刑罚体系中,生命刑、身体刑、流放刑等,仍占主要地位,而自由刑则不起多大作用。以自由刑为中心,是在明治以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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