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罚制度的基础理论——刑法近代化和刑罚理论的困惑

  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本质,在于把痛苦进行合理的比量上。这一点没有什幺积极的意义,那末,在什幺地方才会体现出积极的意义呢?在费尔巴哈以前,赤裸裸的、生硬、缺乏策略的威吓论横行于世。对这样的生硬的威吓论加以合理的改进,这一点应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费尔巴哈批判生硬的威吓论,认为刑罚最大效果,并不体现在对犯罪者的直接威吓上,而应该是通过刑罚法规,对一般人起威吓作用达一点上。在这一点上可以看到心理强制说在近代合理化方面所做的努力。
  不过,费尔巴哈那样对威吓合理化的努力,也不能说是很成功的,康德强调人格的绝对尊严,不能把人看做是完成实用目的的手段,对功利的刑罚制度的缺陷进行尖锐的批判。费尔巴哈避免同康德这种绝对说发生正面的对立,以刑罚制度为根据,对缺乏经验的对象的心理进行强制。尤其是,避免推敲刑罚制度的内在根据,来展开心理强制的理论。在这点上,不能不承认心理强制说的重大矛盾。费尔巴哈为有意识地对心理强制内在的根据不加推敲,而在维持国家秩序上,就不得不求之于刑罚。为此,陷入了只对一般人尊守秩序上的强制的窘境,产生了制定严竣法规的后果。费尔巴哈所参与的一八一三年贝尔利的刑法典,充满着极为紧密的近代内容。但是,为了强调尊守秩序上的心理强制而制定了严竣刑罚,还未见诸实行,不久便是法的修改。这样,费尔巴哈的刑罚理论的矛盾,就直接地暴露出来。
  C、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产业革命
  费尔巴哈确立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明确了犯罪与刑罚的相互关系,通过犯罪行为来予测刑罚成为可能。罪行法定主义原则是在近代资本主义里蕴藏着的必要的计算可能性以至予测可能性的近代市民法的重大原则。但是,就是对近代的合理化发挥这样积极作用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面对随着产业革命的进展而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仍反复呆板形式的合理化的主张是行不通的。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就必须在满足形式的合理化的要求的同时,满足实质的合理化的要求。的确,为打破封建社会以至封建社会的旧制度,走向市民社会的轨道,所谓形式的合理性仍然是特别重要的。可以说,在那样的一个时代,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作为近代市民法的象征而存在着的。但是随着产业革命的发展,社会组织起了很大的变化的同时,只是满足形式的合理化的要求是会导致不能适合时代需要的状态。迄今为止的家庭手工业为近代设备工厂所压倒,人口向都市集中,出现了工资劳动者,形成了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对立。贫富两级分化,工人阶级生活愈感困难。这样的都市里,由于社会上的歪风邪气,贫穷扩大等原因,犯罪现象飞跃式的增长,解决累犯和少年的重大问题成为议论的对象。在这样背景下,仅以一律平等为目标来提倡发展形式的合理化的刑罚理论是不够的。在各种各样事物中不能不出现实质的合理化的要求。费尔巴哈为导向近代合理化,指出了一条形式的合理化路线,确立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并进而考虑到用对一般人起威吓作用的方法,来予防犯罪。把费尔巴哈这样的近代化路线,提高一步,展开了适应实质的合理化要求的刑罚理论的,乃是自由时代的近代刑法学之父的李斯特。费尔巴哈倡导一般予防论,主张以威吓方法维护秩序的强制;而李斯特则主张把刑罚理论的重点放在实质合理化的刑罚个别主义方面。为适应十九世纪后半期的时代要求,执行高度效果的刑事政策,提出必须根据各罪犯的各自的情况,施以处遇的主张。应该说这是努力走向具体的,实质的合理化的实际表现。
  D、李斯特的近代合理化
  李斯特在其一八八二年的《刑法的目的观念》中这样说:“法的目的观念是内在的。这个目的观念是法的本体。这是耶林的根本思想……。只有用刑罚目的观念来彻底约束刑罚权力才是刑罚主义的理想。”耶林提倡的目的观念在刑法中具体的开展是走向实质的合理化的先声。因此在体现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中,把握目的观念是实质的合理化的第一步。李斯特说“所谓罪行法定主义的原则,是以国家的全体力量对国民进行保护;是以作为绝对力量的多数权力,换言之,以巨大(Lcviathan)权势来保护个人。因而,倒过来说,刑法典才是大宪章”。费尔巴哈以奠定近代市民刑法的基础为目的,仅止于采取形式的合理主义,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刑法典不过起着保护一般人权的大宪章的作用。但是,正如以前已明确指出的,十九世纪初期对刑法近代化所做的努力和十九世纪后半期对刑法近代化所做的努力相比较,不能不有本质的差异。为了适应产业革命的具体形势,仅仅说保护一般市民的大宪章是不够的,而是要求成为具有能保护每个犯罪者的具体机能的大宪章。李斯特洞察这一阶段的情况,强调“犯罪者的大宪章”,他果然不愧被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