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七九九年至一八○○年费尔巴哈在近代合理化上所作的努力
费尔巴哈著有《实定刑法原理和根本概念的研究》二卷,主张心理强制说,把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确定为刑法学上的原则。法国革命后不久,就是产业革命的盛旺时期。二十四岁弱冠青年费尔巴哈,在启蒙主义的意识支配下,洞察时代的进展,把刑法学引向近代的合理化的轨道,其功绩可谓大矣。费尔巴哈曾提出如下的主张。犯罪者是由于被予先玩味犯罪后所得到的满足感,所引诱而实施了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由于侵犯了他人权利时受到的痛苦,比只是想要侵犯他人权利而竟未能实行时所感到不愉快情感大得多。为了防止犯罪,有把这一点予先使人知之的必要。归终是说,对侵犯权利的犯罪分子,应该给应有的刑罚。把这用法律予先规定下来,对一般人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这就是费尔巴哈有名的心理强制说。所谓心理强制,就是说刑罚目的和使命在于以法律把刑罚规定下来,使大家知道,以此对一般人加上一种心理的强制,以防止走向犯罪的道路。为了贯彻心理强制的主张,如果不予先把犯罪与刑罚用法律固定下来,是没有意义的,如果刑罚不是根据法律对犯罪分子适用,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费尔巴哈为了维持其心理强制说的观点,提出如下的原则。即“无法则无罚”(Nulla poena sine lege)、“无罪则无罚”(Nulla poena sine crime)、“法无规定不为罪”(Nullum erimines sine poena legali)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孟德斯鸠和贝卡利亚等把罪刑法定主义当作从国法学上的政治要求的观点加以把握,而费尔巴哈才把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刑法学上的刑罚目的和使命作为不可分割的一体来把握。
费尔巴哈把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作为刑法学上的原则确立起来,对此,有人说这有什幺意义呢?一二一五年,英王约翰承认了大宪章(Magna Charta),其第三十九条乃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渊源。这个原则在美国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1774)和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eitoyen,1789)第八条中都得到承认,波及到了费尔巴哈时代。其实费尔巴哈不过是承认了这个历史事实而已。但是,这个意见有两点错误。第一,关于费尔巴哈主张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和大宪章,两者有性质上相同的连续性的问题。然而,众所周知,封建诸侯、贵族、僧侣等为维持他们的特权阶级的利益,迫使约翰王承认这个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充其量不过是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既得的封建利益。它与具有近代市民刑法原则特有机能的费尔巴哈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有着本质的差别。第二,关于费尔巴哈的观点,不过是把当时支配着历史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的说法。当然,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是迎着历史的潮流树立起来的,这一点是很明确的。但是,费尔巴哈的主张,并不是像论者所说那样的消极意义,而是为把近代市民刑法提到近代的合理性的积极目的而确认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当时欧洲处在产业革命的风暴中,强大的近代国家相继形成,为了尽可能的限制这样国家的权力的干涉提出了自由主义的强烈要求。为了充分体现启蒙主义的合理意识,确立了作为合理的法律基本原理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因而不能不说费尔巴哈是对当时的时代要求最敏感的先驱者。韦巴认为“说来,能够机械样的计算的法律”是资本主义的要求。罪行法定主义的原则,就是一个适应这个资本主义的要求的近代法则。应该予先把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明确地规定下来,也就是把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置于予先可以推测的状态。费尔巴哈是确立同大宪章等有本质区别的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定主义原则的鼻祖。
B.关于费尔巴哈刑罚理论的矛盾。
费尔巴哈在开展心理强制说的同时,确立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心理强制说本身蕴藏着矛盾,而且须要考虑的是,代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近代合理化方面的努力落后于时代进展的形势。那末,这些矛盾的解决重任就落在第二个近代合理化闯将李斯特的身上。在回顾李斯特为解决这个矛盾所做的努力时,首先必须明确这个矛盾的内容。
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想通过一个人想犯罪而未能犯罪时所感到的不愉快情感,同因实行犯罪所受到的痛苦的刑罚相比量的方法来阻止犯罪。这种思想是以启蒙时代的世道人心为前提,认为一切事物的矛盾都应在理性法庭前来解决,予见到了启蒙时代的世道人心是有高度计算观念的。这的确应该说是合理的理论构成的依据。但是,犯罪者能否在实行犯罪前把各种情况的,一个个的痛苦加以比量呢?耶林(Jbering)认为这样的事几乎是不可想象的,通常情况,不过是一个犯罪者总想他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觉,基于这样的考虑才实施了犯罪行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在对没经验的未犯过罪的生手的一种观察中才会有意义。那末,应该说,在对犯罪者的心理的观察方面还是存在着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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