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尼斯米尼克案件以后到目前为止,除了涉及欧盟法和人权法,还没有一个案件需要法院正面回答它是否有权审查议会法律。但是,在法庭以外,围绕排除司法审查的法案的斗争,显示了一种广泛的共识正在形成。安尼斯米尼克案件后,政府迅速地向议会提交了新的国外赔偿法案。该法案以明确的语言排除法院的司法审查。法案在下院顺利通过。但就在上院二读前夕,韦德教授以及当时的律师协会和法学会的会长分别致信《泰晤士报》,谴责政府的法案“破坏法治”。[81] 后者还指出,相关条款是在下院三读前夕匆忙塞入、草率通过的。他们认为,排除司法审查这样重大的立法,必须经过议会“充分而彻底的辩论”。在上议院,一些资深法官里应外合,批评政府的法案旨在推翻上议院的判决精神。丹宁法官警告说,该法案一旦通过,赔偿委员会将自授法律;即使它的决定错了,也没有人能够纠正。[82] 上院特别委员会提出一项修正案,允许当事人就赔偿委员会的初步决定向上诉法院起诉(上诉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还可以审查赔偿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修正后的法案获得通过,政府排除审查的企图终未得逞。
类似冲突三十多年后再次发生。政府为了排除法院在移民审查中的“干扰”,向议会提出移民和避难法案,法案明确规定法院不得审查此类案件。虽然议会两个委员会的报告批评政府排除司法审查的企图[83],该法案仍于2004年3月在下院通过,并提交上院。此事立即引起法律界的广泛关切。公法学者乔维尔教授致信《卫报》,批评议会立法侵犯基本权利和
宪法原则。他预言,政府的举动“极有可能激起法院质疑议会权力的至上性”。[84] 紧接着,几位资深法官公开批评政府的法案从根本上“违背法治”。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庭长沃尔夫法官在一个演讲中警告说,该法案一旦通过,“将破坏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尊重,给司法、行政和立法部门带来严重冲突”,并将在英国催促制定成文宪法的运动。[85] 同一天,上议院上诉议员斯坦恩勋爵也在一个讲演中说,法院提供法律救济(包括向外国人)、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一个基本的宪政制度,“连主权者议会也不能取销”。他呼吁政府三思而行,不要破坏这个不成文宪法。[86] 一时间,法官的讲话占据了所有主流媒体的头版。[87] 著名的人权活动家莱斯特勋爵更直白地指出,假如该法案被强行通过,必将引发一场宪政危机;400年来,英国法院将头一次不得不否定议会的绝对权力。他还引述了柯克法官在博汉姆案件中的论断。[88] 这些声音汇合起来,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压力。政府方面虽然以议会主权进行辩护,但他们最终还是认识到,在这个新的时代里,人权、法治和分权的观念如此广为流行,他们不能冒天下之大不韪。最后,在上院二读时,政府明智地撤回原有法案。
上述故事几乎是30年前故事的翻版。但与30年前相比,对议会权力的限制在法律界形成了更广泛的共识,法院也获得了更多的独立和自信。如果说当初法律界呼吁议会在排除司法审查问题上需要“充分地辩论”,那么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干脆认为议会没有这样的权力。如果说在安尼斯米尼克案件中法院借助普通法的幌子绕过议会立法,今天它有可能大胆地宣布:议会法律违背这个国家的不成文
宪法,因而无效。那一刻如果到来,无疑是英国宪政史上的一次重大革命。由于政府撤回法案,我们没有机会见证英国法院做出这一历史性的举动。但透过这起事件,我们已经看到,随着英国宪政的演变,一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已经显露出它的曙光。
五 结论
一位政治史家评论说,英国宪法是一个历史过程,它是通过对历史经验的整理而赋予政治现实规范意义。[89] 公法学者格里菲斯更夸张地说:“
宪法每天都在变迁,任何发生的事件都构成宪法的一部分。”[90] “光荣革命”后,议会主权的确立导致美国式的违宪审查与英国无缘。但是,近40年的实践表明,几种独特形式的违宪审查已经在英国出现。最初,在安尼斯米尼克案件中,法院在普通法的庇护下,废置了议会关于法院不得审查的立法。这种极端情况下对议会立法的规避,为法院今后抵制议会“恶法”——至少在排除法院审查的领域内——提供了先例。其次,在欧盟法和人权法领域,法院先后根据议会立法取得了审查议会立法的权力。《欧洲共同体法》和《人权法》立法极大地增强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的审查权力已经在事实上成为英国宪政的一部分。最后,也是最根本的,在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努力下,通过重新解释不成文
宪法,使违宪审查获得
宪法上的保障,甚至议会也无权取销。虽然这一点还是带有前瞻性的,但新近发生的事件足以证明这一趋势。
英国违宪审查实践中表现出形式多样性,其中包括通过法律解释限定乃至修改议会立法的含义,“不适用”议会立法,或者宣告其抵触人权公约。这些经验不但丰富了我们对违宪审查方式的理解,也许还能够为中国未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或者实施某些国际公约提供借鉴。特别是英国法院宣告议会立法抵触《人权公约》,既维护了议会的至上性,又为《人权公约》的实施和法律的完善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启动机制。这种做法为中国法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审查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合宪性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
英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深深地扎根在法治传统这一肥沃土壤之上,并随着法律共同体共识的浇灌不断成长。丰厚的历史传统、独立而权威的司法,无疑为法院抵制议会“恶法”提供了保障。试想,如果法院在安尼斯米尼克案件中的“造反”,或者在范特泰姆案件中的“篡权”,会给司法审查乃至法官本人带来灾难性后果,法官们还敢迈出那勇敢的一步吗?但是,法治传统只是违宪审查的部分原因,违宪审查的进展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共同体集体观念发展的产物。柯克在博汉姆案件中的论断,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被赋予非常不同的意义,就反映了传统的顽强与共识的流变。英国司法审查经历了漫长的沉寂后,终于在1960年代开始勃兴,应当归因于新的政治气候下对司法功能的重新认识。法院根据欧盟法审查议会立法,不是《欧洲共同体法》的授权(虽然法院以后把这个权力说成是议会立法授予的),而是近20年“欧洲化”进程推动的结果。对英国宪法的重新解释,
宪法性违宪审查的逐步形成,更是建立在法律共同体对不成文
宪法的普遍共识之上。这一事实提醒我们,一个国家要建立违宪审查,不是在纸面上确立一套制度就行了,而必须在更大范围内取得人们对其意义的认识。
在没有成文
宪法的保障,奉行议会主权的英国,法院在事实上发展出了违宪审查。从根本上,这靠的是对法治、分权、保护人权等基本价值的广泛共识的支撑。在围绕排除司法审查法案的两起斗争中,这种共识充分展示了它的力量。相反,在一个缺乏这种基本共识的社会里,即使用白纸黑字写下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文本仍然只是一个摆设。在这个意义上,不管是成文
宪法还是不成文
宪法,都适用这样一句格言:“
宪法不存在于条文中,而存在于人民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