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这个诞生了“以人的出身划分成份”与“九品官阶待遇不同”的处处讲究“阶级”的中国社会里,企业立法也逃不脱这种传统思维习惯的窠臼,我国的立法按照出身血统(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将企业认为地分为国有、集体、外资和民营等几类,不仅国有和集体享有很多特权,而且外资也享受超国民待遇(如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大约在10% 至15%,与名义税率 33% 差距过大,而内资企业由于优惠相对较少,其实际税负水平在 25% 左右。),地位最低的是民营企业,据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研究》课题组最新研究显示,民营经济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进入限制,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通讯、科教文卫、旅游等社会服务业以及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投资进入很少,呈现严重的投资结构不均衡的状况。另据调查,在私营经济发展环境很宽松的广东东莞,全市80个行业中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个,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1个。江苏省2000年银行对私营个体经济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重仅为5.2%,浙江商业银行同年对乡镇企业和私企贷款比重只有6.5%。商法鲜明的种族歧视色彩,极大地压抑了投资欲望和财富创造的通道。
商法中的政府管制:一只闲不住的手
我国的商事立法大多恰于经济转型初期制定而成,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对政府权力和国家管制的偏爱。与成熟的法治国家所秉承的“法不禁止即可为”的私法自治原则不同,我国商法总体上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公法规则。这种游戏规则的错误实际上恰恰是政府越位管制的一种最深刻的反映。《
公司法》这个商事基本法即表现的相当明显,
公司法强调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管制,强制性、禁止性规范多,任意性、可选择性规范少,是国家本位而不是当事人自治的
公司法。《
公司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事先得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公司法》并未对政府事先批准的条件、程序作出限制和规定,从而使是否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省级人民政府机关无从制约的行政特权。另外,《
公司法》还在公司对外投资、公司股份种类、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公司股份的转让等问题上,授予国务院以规章制定权,或者授权政府机关行使行政特权,或者实施特别监管。根据上述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实际上成为可以左右《
公司法》条款含义的机构,这难免导致
公司法实践脱离
公司法立法者本意的情况。其他商法也均呈现强烈的政府管制色彩,如我国1995年颁布的
保险法第
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是国家公权力积极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典型事例。国务院最近清理出各类行政管制项目4159项,第一批将被取消的有800余项,但还会剩下3300余项,政府管制仍然余威不减。
亚当•斯密讲市场经济是看不见的手,我们这个政府管制就是一只闲不住的手,它有种强烈使命感,一是没事找事,二是拿别人的事当自己的事,三是自己的事没当个事,至今我们仍然没有走出政府搞投资,企业办教育的怪圈。我们习惯于把政府对市场的尊重和对商业自由的保护寄托在当政者的政治偏好和经济价值观的取向上,而没有从商法上加以约束,相反我们的商法却为政府不合理地干预商业自由提供了过多的通道。同时有关社会团体的立法又视民间社团为畏途,致使我国无法诞生一个抵抗政府权力扩大倾向和过多干预的一个“亚政治系统”(如强有力的商会组织等),这决定了中国的商法环境必然充满了强烈的政府过分干预和管制。进入现代社会,自由是企业的天性,没有自由,就没有企业。意思自治性应成为商法的基础和支点,重视政府权力,轻视市场规则对投资行为的约束只能是以损失市场效率为代价的。
商法的军阀文化
台湾一位著名女主持人讲,东方的文化,特别是中国的文化,包括台湾的文化,是一个军阀的文化。军阀文化的意思是说,我们大家都供着一个人,但这个人实际上不管下面的事情,下面的权利是非常巨大的,只要供好上面,你可以完全决定一个市、一个地区、一个县你在做什么。实际上把这种思想移植一下就会发现我们国家的立法,包括商事立法,都是军阀化的。一些在地方立法超越了中央立法,但是又没有纠错机制,于是带来了一连串的社会问题。我们的国务院相关主管机关和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在《
公司法》以外,通过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等方式,来鼓励投资并实现对企业组织及运行的监管或以部门规章等形式习惯性地在《
公司法》以外加诸于投资者以特别义务或施以特别恩惠,如北京市地方立法所创制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北京市工商局实施的出资分期缴纳,不限制经营范围等作法,都是严重背离
公司法,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法外施恩。我们的商法虽然是以
公司法等国家立法为主体和基础的,但在这之外还存在各种纷繁复杂、各具特色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等,这些立法之下的“军阀”在实质上支撑着我国的商法环境,而同时这些条例、规章之间由于各自代表着不同的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必然处于“混战”之中。不仅我们的“显规则”如此,而且实践中还存在许多光怪陆离的潜规则,如根据有些地区工商局的做法,不允许仅有夫妻二人成立的有限公司;甚至还规定两人设立的有限公司中,持有较少的股东,其所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额的15%,持有出资额较多的股东,其所持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额的85%。这种法律规则冲突混乱的军阀文化的直接受害者必然是处于其中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