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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环境:现状与变局

   A先生的故事在中国独特的商法环境下颇具典型性,很多像A先生一样的人艰难创业,遂又深陷其中,更多人忌惮A先生的遭遇,虽有创业意愿和能力而不敢贸然“投注”。就目前中国的民间投资状况而言,个人投资依然很难。中国居民储蓄已逾10万亿大关,且多为可用作投资的资金,但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部分城市居民投资观的调查结果显示,仅有5.4%的居民家庭准备将节余部分用于实业投资。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个人投资受阻呢?又是谁妨碍了我们致富呢?答案就是商法环境。
   正如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先生所言,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决定于制度机制,良性的制度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财富创造,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财富是其能促进财富创造的制度机制。而我们国家的关键问题恰恰就在于制度,特别是商法制度。我国的商事立法多产生于后计划经济时期,制度僵化落后,由此构筑的商法大厦已经年久失修,破败不堪,风雨飘摇,不仅不能激励财富创造,相反恰恰成了财富创造的桎梏。
   商法的抑商主义
   传统商法发端于欧洲中世纪,它一改封建法、庄园法、教会法僵化落后的制度桎梏,以便捷、灵活的特质极大地促进了地中海沿岸威尼斯、比萨、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城市共和国”的贸易和商业繁荣。商事活动天然地要求商法制度便捷、灵活,但我国的商事立法恰恰背其道而行,制度僵化,程序冗繁,非但未能促进商业繁荣,反而抑制了商事活动的开展。
   哈佛大学的LaPorta与Shleifer、耶鲁大学的Lopez-de-Silanes和世界银行的Djankov四位教授在2001年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对85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作了系统统计,算出各地从开始注册公司到可正式营业之间平均必须走过的审批步骤数、所需天数及注册申请费用。我们挑选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步骤最少和最多的两个,再加上中国的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进行比较,发现中国内地的是仅次于意大利(主要受黑手党恶势力的影响)之外的设立公司最为困难的地域。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公司设立采取核准(有限责任公司)和批准(股份公司)原则而非国际通行的准则主义(或登记原则),另一方面也与公司法采取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需要的法定资本制(核心是“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大原则)有关。
   中国的公司法从立法、司法及至整个公司法的学理,都表现出鲜明的、贯穿始终并协调一致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严格、僵化的法定资本制及以“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为原则所打造的资本信用的神话被无限夸大,而由此衍生出的公司设立最低资本制度(有限公司最低10万元,股份公司最低1000万元)、资本一次性缴纳的实缴资本制度、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化(仅限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限制(20%或35%)、股东退股禁止、公司转投资的比例限制(不超过净资产的50%)、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股份回购和抵押的禁止和限制、严格的公司减资程序等等诸多羁绊将无数个象故事中A先生一样的人阻隔于财富的殿堂之外。正如公司法修改小组副组长赵旭东教授所言,资本信用已经成为中国公司法发展的枷锁,成为公司法制度创新的桎梏,面对资本额的障碍和出资方式的限制,我们常常会感到作茧自缚和削足适履的苦恼和无可奈何的屈从。中国商事立法这种抑商主义的特性导致我国商法环境的总体低劣,无法承担激励财富创造的使命,相反却成为妨碍我们致富的元凶。
   商法的种族歧视性
   我国的商事立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都是以国有企业改革和改制为背景的制定实施的,具有鲜明的“为国企改革服务”的政策色彩,是一部以国有企业为本位的立法,未能公平地对待所有公司企业。商事立法对国有企业情有独钟,赋予国有企业许多优惠和特权。根据我国有关公司法规的规定,仅国有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采取一人公司形式,并且此两类独资公司的子公司和孙子公司也均可采取一人公司形式;而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和工商法规的规定,任何其他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均不得采取一人公司形式,其下属企业中不仅不能有全资下属公司,也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全资下属法人。这一规定明显限制了企业的集团化发展,使多数公司处于不公平的歧视待遇地位;它不仅与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相悖,而且严重脱离了我国公司法制的实际情况。根据对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网上抽样调查发现,我国一半以上的股份公司实际上拥有全资下属公司,其中深圳的深宝安拥有20家全资下属公司,占其控股下属企业的60.6%;上海的津百股份拥有10家全资下属公司,占其控股下属企业的90.9%。在这些公司法制度及规则背后,隐藏立法者这样的基本理念,即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其法律地位和待遇也存在某种实际差别。换句话说,《公司法》包含着对非国有经济的歧视性待遇条款,未能公平地对待所有企业。“资本是最脆弱的”是资本市场上的一句名言,如果过分强调保护国有企业,必然产生对非国有经济的轻视,它会造就出新的不公平竞争,阻碍民间投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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