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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视野下的中国法治路径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其总体框架是这样的:法作为一种广义的机制存在着两层结构,即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在国家秩序的层面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即刚性规范与柔性规范;在社会秩序的层面存在从网络互动中产生出来的关系规范。在这两层结构之间,存在着舆论或者公论、当局的调整、群众意见、人民满意以及法官的裁量尺度这样一些基本构成要素。
  这是当事人与法官相遇的环境或者前提条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受到以上各种构成要素及其基本框架的制约。这样的制度设计意味着司法是一种在多层多样的规范中进行选择、组合以及调整的过程,并且不断展示丰富多彩的可选择性方案来。比如说法院在审判中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反复的说服,强调一分为二看问题,强调双方互让和妥协,衡平原理进行责任的分担,这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的意志与法官以及法律规范内容的分解和重组,刚性规范和柔性规范不断交织在一起,最后融化在关系网络以及情境思维之中。
  在这样一种机制中,法官最关注的是什么?我觉得这是很有意思的问题。这涉及中国人的正义观。因为法官必须考虑舆论以及形成舆论、左右舆论的具体情节和情理,所以司法过程必然会特别强调法律的认知性这一面,而不仅仅是规范性或者说强制力的这一面。虽然中国法律传统里有很明显的强制命令性,但是也有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合意性规范在起作用,有关事态不是单纯的。我们可以看到完全不同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被捏合到一起,不断进行重新组合。我们可以想象因为当事人的意愿和法官本人的判断通过反复交涉这样的互动过程被组合和改组,所以最后的结果确实是很难预测的。
  这种浑沌状态对当事人意味着很大的诉讼风险,对法官意味着很大的责任负荷。为了降低风险、减轻责任,充分掌握信息并取得信息优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显而易见,在中国式审判中,法官最关注认知性、最强调查清事实这样的侧面是自有其道理的。换句话说,查清事实对于中国司法具有特别关键性的意义。对事实问题没有争议了,这个案件基本上就解决了。因此,大量的诉讼成本都被投入到认知性作业里去了。
  用学术语言来描述这样的现象特征,我们可以说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真实主义,与欧美司法制度对事实的概念理解不太一样。欧美的法院当然要进行事实认定,根据证据判案,但在那里所谓事实是指证明力、说服力的法律构成,未必一定是真正存在的事实。
  法官判决的基础是由各种勘验技术、程序要件、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则担保的可靠证据,而不必由法院穷尽一切手段追求真相,并按照真实主义的要求使判决的既判力和确定性相对化。容许当事人凭借绝对的信息优势去质疑判决的真实性,用事实检验判决和法律规范,用新的证据来揭示真相并纠正过去的司法性决定,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正义观,把法的正当性建立在以事实证否的极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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