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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实体信息资源建设的版权问题分析

  二.图书馆购买的数字化制品和数据库的版权策略
  直接购置数字化制品和数据库是构建DL实体馆藏的重要手段。从内容形态来看,数字化制品可以分为电子图书和音像制品两大类。
  目前,电子图书出版正处在方兴未艾的时期。2003年,国内150余家出版社、图书馆、计算机公司及网站自发组织成立了“中国eBook及数字版权保护联盟”,在未来的1~2年内,通过联盟成员的共同努力,在互联网上,可供读者下载的正版电子书将达到5万本[8]。 辽宁出版集团于2002年初在其专门经销电子图书的“中国电子图书网”上,开始首批提供5000种电子图书,预计在短期内可达25000种[9]。台湾电子图书市场也很活跃,华文网每月的销售量竟高达200万册[10] 。国外一些著名出版社如:McGraw Hill、MacMillan Pub.、Random House、St. Marper Collins等都涉足电子图书出版领域。因此,DL可以直接采购电子图书作为其馆藏,其优点在于不仅可以省去数字化转换的经费投入,还可以避免版权纠纷,省去花在授权许可上的精力、时间和资金。当然在目前电子图书品种还不够丰富的情况下,这还只能是一种补充数字馆藏的非主流方式。由于一个电子图书的拷贝只能供一个读者使用,采购时要注意复本数问题。DL对用户提供电子图书服务时,应当遵守与出版商所签订的合同,做好数字版权保护工作,同时也要尽力维护自身利益,在采购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写入允许图书馆按《著作权法》第22条(8)“合理使用”所规定的为保存版本为目的复制至少一份拷贝的权利,并就电子图书的使用方式和传播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另外,采购的电子图书既可以保存在书商的服务器也可以保存在DL的服务器,但保存在书商服务器中有一定的风险,一旦书商网站倒闭,就会造成对图书馆利益的损害。
  就购置的音像制品而言,国内各级各类图书馆多以有偿租赁形式开展音像服务,一些高校图书馆还将音像制品上网,在校园网内供读者点播和下载[11],一些乡镇图书馆更是把声像制品出租作为创收的主要来源,甚至认为“通过光碟租赁、放录像等收费服务,不仅能支持图书馆工作,同时也可以免避那种由图书出租的‘以书养书’办馆方式带来的负面影响”[12]。笔者认为,新著作权法颁布后,图书馆开展声像租赁服务应小心谨慎,不宜大张旗鼓,以免触犯版权人的神经。首先,我国新著作权法已经赋予版权人音像制品的出租权,该法第10条(7)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第41条(1)又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新著作权法第4节“权利的限制”中的第2223条,按Trips第13条规定的“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的特例中”的要求,权利限制的有关条款显然不能作扩大化的解释。其次,国务院于2002年8月2日公布的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条规定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它是WTO规定的重要原则,而且还在于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都不能违反该规定。其三,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由国务院发布的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5条明文规定:“国家对┄┄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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