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美有多名法官因职权范围内的正当裁决受到来自某些官员、团体的压力。法官 Iradement因裁决禁止在学校组织宗教活动,而受到阿拉巴马州一个前州长和一个宗教领袖的猛烈攻击,他们鼓动选民将法官赶下台。一个反堕胎团体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试图把加州最高法院的两名法官拉下马,原因是这两名法官否决一项要求未成年人堕胎前必须获得父母或法官同意的法律。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法官Peter Michalski 因推翻一项禁止同性结婚的法律而遭受严厉批评,并被威胁要启动弹劾程序。30还有一个州长因为一位法官作出了一个他无法接受的裁决而骂法官是疯子,是从函授学校拿的法律学位,并威胁要将法官拉下马。31但这些行动至今为止都没有成功。
美国的司法机构与其他有关机构在应对这些不正当压力方面不遗余力。美国司法协会(AJS)专门设立了司法独立问题中心,积极向媒体、公众、官员宣传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在Racing Association of Central Iowa v. Fitzgerald一案中,衣阿华州最高法院通过对该州
宪法的解释,认为立法机构不应专门针对某类土地制定不同的税率。该裁决引起了立法机构某些人员的不满。一个议员为此呼吁选举人赶走四个大法官。AJS的副主席说:“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想看到我们的法官由于惧怕公众的意见和受到失去工作的威胁,而不敢完全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如果他们屈从于政治的压力作出不同的裁决,我将首先说他们没有资格担当司法职位……我请求衣州公民抵制任何罢免只是在履行
宪法赋予职责的法官的企图”32
五、中美惩戒理念之差异
我国没有法官弹劾制度。
法官法和法院内部的一些纪律规定则基本是按照管理行政人员的思路制定的,较少体现司法职业的特殊性,所以没有什么探讨价值。但前不久的两起案件却颇值得研究。
其一是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案。她在一份判决书中写道:“《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
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当地人大认为判决违法。李慧娟最终被撤消审判长职务,免去助审员资格。33
其二是磐石弹劾案。吉林磐石市法院的一位法官与被告的姐姐、代理人一起吃饭,被原告投诉。原告还提供了三人一起吃饭的照片。15人的弹劾委员会一致认定该法官办人情案。法院于是免去其副庭长职务,并责令其待岗学习。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