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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的民主建设与和谐社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主建设与法治”新年论坛之二)

  第四个问题,村民选举受到侵害的救济问题。我们以前开过一些学术会议研究这个,我们根据民政部的街道来访,包括我们实际调研,把破坏村委会的形式分成很多类,这里面形形色色的非常多,可是老百姓作为一个普通选民来讲,他的权利受到侵害了,他不能正常履行他的权利,怎么办呢?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他的界定不是特别清楚,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你可以找乡,到县,到人大或者政府机构来反映,但是他不明确,踢来踢去不知道该找谁了。民政部曾经督促过一些信访案例的解决,农村在做村委会选举工作的一共才五个人,他无论如何不可能把这些案例一个一个督促下去。同时信访的问题也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实际上村委会选举中间有一些可以纳入司法程序,比如浙江、温州、江苏的个案非常非常少,他起诉到当地法院说我这个选民资格受到侵犯,选民在选举过程当中权利受到侵犯,法院受理并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这个是非常好的,但是非常少,多数是不受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保护的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你的民主权利好象不太好受理。这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走司法救济的渠道也是非常困难的。就我们调查的一些个案,实际上也有一些背景在里面,并不是说你到法院里面去申诉,法院就给你受理,他基本上还是希望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以法律为基础,上面的四点主要是村委会选举现在从法律上所碰到的一些棘手的问题,也要急需解决的。下一步规范村委会选举的行为还是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因为现在我们毕竟是依法治国了,你摸着石头过河,规则都已经定好了,就应当从桥上过了,不能再摸着石头过河了。我们现在就要通过法律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之后,照这个来操作,来解决这个问题。我想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制定一个全国统一性的村委会选举法。制定统一性的全国村委会选举办法,还是有必要的。因为一个方面就是它可以把现在这几年选举当中所碰到的问题,所积累的一些经验以法律的形式把它展现出来,虽然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文化水平,历史文化习俗可能有一些差异,但是老百姓行使权利的渠道,一些最基本的选举的规则,这个是不能变的。我想制定村委会选举法,这里面就可以把一些比较好的程序规范下来,有很多东西实际上在其他国家选举的时候,可能不太能碰到,但是在村委会选举里面就会碰到,就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一下。典型的例子就是山西的三角村,在选举的时候,就是因为事前没有做规定,村内老百姓在选举的时候,不同意当前规定的候选人,就是已经初步确定的候选人,让他写字,老百姓写字不可能像诸位一样写得很工整,有一个候选人的名字带建字,建字有很多种写法,老百姓有的写繁体字,有的是繁体字写好了以后可能是少一个点,有的是文化大革命时期那套建字,许许多多的写法,最后统计选票的时候,25张选票,就因为他事前没有规定这25张选票是算还是不算,选民投票的时候指向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围绕选票到底算还是不算,因为它算了就是当选了,如果不算另外一个人当选了,这是非常关键的。这样村委会选举有一个说法,乡镇选举委员会有一个说法,省人大,县人大都有一个说法,都不太一样,最后不知道怎么办了?别看是一个小的规则,但是有可能会在村子里面引起非常不稳定的现象。但是有许多规则是需要规定下来的,我们为什么要设计一个秘密划票间,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防止你用各种手段来干扰老百姓的选举行为,秘密划票间在有些地方规定的不是说设秘密划票间你就一定进,老百姓也可以进,也可以不进,村委会选举法规定说不一定非得要进,但是有的给了钱你不能进这个秘密划票间,有的不会写字,还要找人来划票,文盲还是比较多的。这种情况怎么办呢?福建有一个比较好的办法,你不认识字,我把候选人上面贴一个照片,你不就认识他了吗,你不会写字也没关系,我把照片放在那儿,你拿一个筷子放在边上,你用筷子蘸水打上一个点就可以了。就是这些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也感觉到村委会选举里面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是非常重要的,再一个建立比较完善的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机制,让老百姓知道,你权利受到侵犯了,应该怎么办,第一级找到村委会,最后不行通过法律的渠道解决。
  第三个就是希望能够把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调解范围之内,让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有一个彻底的纠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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