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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和特征

  
  (3)俄罗斯联邦在所有制或经济成分上,实行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混合的形式;保障统一的经济空间、保障商品、劳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流动,鼓励竞争和自由的经济活动,也即实行较全面的市场经济;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上也规定以私人、国家、地方或其他所有制形式并行存在;每个人都有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企业以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的权利。(第8、9、34条)
  
  (4)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三权分立相互独立;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认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禁止用暴力手段来改变宪法制度的原则、破坏俄罗斯联邦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宗教纠纷等。(第10、13条)
  
  (二)广泛的权利、自由和义务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另一个特征是它对所列举的权利与自由以及相应义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其中包括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两大类权利,也包括了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国家少数人权学者在70年代所倡导的“第三代人权”。
  
  (三)多样化的联邦体制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联邦体制是多样化的,它由六类主体构成,即共和国(国家)、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
  
  (四)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混合
  
  在俄罗斯联邦政制中,最令人注意的是立法与行政关系。看来它也像法国1958年宪法修改后的体制,即总统制与内阁制混合的制度,但又有自己的特征,在很多方面模仿美国总统制,但在另一些方面,又采用内阁制(议会制)。
  
  (五)新旧法制的连续关系
  
  俄罗斯联邦的再一个特征是它的法律制度。90年代初,民主德国(即东德)原有法律制度很快消失,联邦德国的法律取而代之。但在俄罗斯联邦,并没有一个现成的法律制度可以运用,新的法律制度需要逐步完备,因此,新旧法律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连续关系。《俄罗斯联邦宪法》中规定:在该法生效之前在俄罗斯境内已生效的法律、法规“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不相抵触部分适用。”(第二部分第2项)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中国的宪法走上了向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道路。但这一道路同样经历了曲折的过程,除建国初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外,还有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四个宪法。  
  
  为了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实际上也就是制定一个新宪法,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它由一个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又分七节)和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迄今为止,已有17条修正案。
  
  与本文所探讨的其他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来比,中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比较长,有一千多个汉字,且其意义极为重要。它首先概括了中国自1840年后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来革命的历史,特别是在20世纪所发生的一些最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序言接着提出了国家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后进一步阐明当代中国国内外的各种政治关系和相应的方针和政策。序言最后宣布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一序言的意义极为重要。总的来说,它具有两大优点。第一,有助于了解宪法本文,特别在作宪法解释时,其作用更为明显。人们对宪法本文中各项规则可能有不同理解,序言中规定的国家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国家的国内外关系的方针政策,都有助于对本文中各项规则的正确理解。第二,序言对本国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有巨大教育意义,也有助于国际上对这一宪法的理解。
  
  宪法的总纲。当代中国的宪法中第一章是总纲,在形式上颇像1947年意大利宪法的“基本原则”和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中第一章“宪法制度的基础”,但在内容上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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