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宪法法院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一般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法规的有效性,但无权审查议会立法的是否违宪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相当大的违宪审查权,法国则建立了政治性的
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违宪问题。二战后,德国建立了有权审查一般立法是否违宪的新的
宪法法院,除《基本法》有关原则规定外,还有单行的《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法》(1993年重新颁布),其管辖权之一即“关于对联邦法或州法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是否与基本法相一致……”(
宪法法院法第
13条)。
五、意大利
18世纪末,意大利还未成为一个独立和统一的国家,其国土长期由法、奥两国和教皇统治。1861年撒丁王国宣告成立意大利王国,首都设在佛罗伦萨。1870年意大利军队占领罗马,意大利统一最终实现。20世纪20年代末,以墨索里尼为首的法西斯主义集团兴起,1923年1月,组成法西斯政府。意大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1946年公民投票,废止君主制实行共和制,1947年12月22日由制宪会议通过《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成为一个新的民主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的现行
宪法是1947年12月27日公布并于1948年1月1日生效。它并没有一个序言,一开始就是12条基本原则。然后是第一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编,共和国国家结构(内分议会,总统,政府,司法机关,省、县和乡,
宪法保障各章),共计139条。最后是过渡性的最终决定(分18项)。
(一)
宪法的基本原则
这是
宪法的一个非一般的特征,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该
宪法的一个首创性形式,是先列举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共和国;以劳动为基础;主权属于人民;保障个人或社团成员人权并要求其履行义务;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承认所有公民享有劳动权,并帮助建立实现此项权利的条件;全国统一和地方自治;政教关系;文化科技发展;国内法与国际法一致;外籍人法律地位;国际关系;拒不参加侵犯他国人民自由的战争;国旗形式。
(二)应予实现的权利和纲领性的权利
意大利
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作了颇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分为公民、社会伦理、经济、政治四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伦理方面的权利主要指家庭、婚姻、健康、艺术、科学自由、教育权利等;经济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工会、罢工权、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劳动者参加企业管理,等等。
这里应注意,
宪法上规定的权利从其可实现程度而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应予实现的”(enforceable)规定;另一类是“纲领性的”(programmatic)规定。两者的区别是:对前一类规定(如
宪法规定成年公民享有选举权),政府应保证成年公民行使这种权利。与此不同,对后一类规定(如
宪法规定公民有就业的权利)只是政纲式宣言,并不意味着政府一定能保证每个要求就业者都能获得就业岗位(特别是他希望的岗位),社会上就不再存在失业者。所以,对意大利
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某些华丽辞句应加以识别。一般
宪法都存在这两类权利的规定,意大利
宪法更为明显。
(三)政教关系
一般
宪法都有关于政教关系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由于意大利在历史上是天主教的发源地,天主教的中心梵蒂冈地处意大利首都罗马境内。“政教关系的纠纷仍折磨着意大利的政治。
宪法参引了1929年意大利与梵蒂冈订立的拉特兰条约,使天主教会处于特权地位。该条约及实施立法承认梵蒂冈城是一个独立国家。”但“国家也对教会行使某些控制。”瑢
意大利现行
宪法实行的政治制度,包括分权与制衡。单一制、内阁制、议会两院制、
宪法法院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制以及普选和公民投票等。基本上与其他同类西方国家的制度相类似。
六、日 本
1868年日本明治天皇(1868—1911年)颁布《王政复古诏书》,成立新中央政府,消灭幕府势力,实行“明治维新”的改革,1889年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建立以天皇为核心,具有浓厚军国主义色彩的君主专制政体,天皇总揽统治权,议会仅在立法上有协赞权,内阁和大臣仅对天皇负责。随着侵华战争的扩大,日本在全国建立了法西斯统治。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在占领军(美国)的控制下,日本进行民主改革,1946年制定,1947年5月3日实行的《日本国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国民;仍保留天皇制,认为它是日本国的象征。实行内阁制,仿照美国政制,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违宪审查权由最高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