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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学哲理化及其刑法思考

  
  刑法法理学在刑法哲学与规范刑法学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从规范刑法学到刑法法理学,再到刑法哲学的递进,形成了刑法知识的层次性。只有在刑法知识的层次性的境域中提倡刑法学哲理化,才使这种哲理化获得规范刑法学的支持与认同,并使其成为规范刑法研究的学理资源,从而形成规范化的刑法知识与哲理化的刑法知识的良性互动。
  结语:知识的融合
  
  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指出:“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封闭的专业限制在被突破,只是正在从狭窄的专业框架中解放出来,形成一些公共的研究领域,通过知识交流达到知识共有。”知识共有使各学科能够共享作为一种文化思想资源的知识,建立各学科的共同话语。在此,存在一个由小及大、由此及彼的共同知识的形成问题。各部门法学都应当通过努力形成某种共同知识,使部门法的研究提升为一种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从而为法学研究做出部门法学应有的贡献。
  
  其实,法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点,是人类精神状态的一个侧面。因而对法的研究必然且应当反映出社会与人性的普遍性,从而使法学知识融入整个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在此,我认为,应当强调法学研究在人文社会科学统属之下进行,使法学研究真正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而不是纯粹的法的逻辑演绎,使法学知识内涵一种人文精神。由此,需要提升法学知识在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中的地位。法学知识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链中处于下游,而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则处于知识链的上游。由此决定了法学知识的宿命。法学的被殖民化是不可避免的。然而,法学不正是在被殖民化的过程中不断地扩展了其研究疆域吗?法学之受处于知识链上游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哺育和恩泽,是法学之幸而非法学之悲。但是,法学是否具有反哺与回馈的义务与能力呢?这是作为一个法学家应当向自己提出的使命。我认为,法学不仅要分享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而且也应当让这些人文社会科学分享法学研究成果。只有这样,法学才能说对人文社会科学做出了某种贡献,法学知识才能真正融入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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