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法学中,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是否有所区分是存在争议的。我赞同法哲学与法理学之区分的观点。同样,在刑法学中也存在
刑法哲学与
刑法法理学之区分。
刑法哲学,是对
刑法价值内容的探寻,是对
刑法本源与根基的探究,因而具有对刑法规范的批判性。
刑法法理学则是一种部门法理学,它以揭示
刑法法理为使命。我国学者谢晖对部门法理学作了专门论述,认为它从法理学的视角阐述了部门法学中的以下法理学问题:即逻辑连贯性、揭示合理性、对象整合性和意义关切性等。部门法理学并非法理学原理在部门法理学中的简单套用,而是部门法基本原理的体系化。同上,
刑法法理学就是这样一种部门法理学。
刑法法理学不同于
刑法哲学之处,就在于它不是像
刑法哲学那样揭示
刑法的价值内容,对
刑法进行价值考量,而是探究
刑法法理,是对刑法规范的法理分析。
刑法法理学不同于规范刑法学之处,就在于它不是像规范刑法学那样囿于对刑法规范内容的诠释,而是不以刑法规范为本位,对隐含在刑法规范背后的
刑法法理的洞察。